海南发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08.03.2023  19:27

  3月8日,海南发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涉及当前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中较为突出、广受关注的婚姻家庭权益、猥亵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反对家庭暴力、妇女协议离婚受阻、遗产继承纠纷、侵犯女职工生育权利和劳动就业权益等热点难点问题。

  据介绍,自2022年8月,海南省妇联、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总工会等单位积极联合,开展了海南省首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征集评选活动,并从近两年办理的大量涉妇女儿童案件中筛选出十大案例。十大案例不仅在案例类型上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和法律效果上具有指导性、示范性,实现了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海南省首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新闻发布会。记者 刘洋 摄

   这十大案例分别是:

  1、离婚后遭受前配偶实施暴力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黄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提供单位: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强制猥亵未成年人保护案——林某某强制猥亵案(提供单位: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3、明知酒驾不劝阻,一起乘车要担责——李某琴请求法律援助刑附民赔偿案(提供单位:海南省司法厅、儋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4、离婚纠纷中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并保障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对孩子的探望权案——甲某与乙某离婚纠纷案(提供单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5、对民事侵权被害人家庭进行司法救助案——陈某某司法救助案(提供单位: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6、遗产继承纠纷法律援助促和解案——林某、吴某1诉吴某某、陈某某、吴某2继承纠纷案(提供单位:海南省司法厅、定安县司法局)

  7、对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案——羊某某与羊甲、羊乙家庭教育令案(提供单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儋州市人民法院)

  8、检察建议督促治理酒店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案——酒店容留许某某强奸未成年人案(提供单位: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9、妇女协议离婚受阻法律援助案——郭某起诉离婚案(提供单位:海南省司法厅、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

  10、维护女职工哺乳期权益案——林某诉某医药公司劳动争议案(提供单位:海南省总工会、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

  海南省妇联有关负责人表示,省妇联将在党的二十大精神指引下,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发挥妇联组织引领联系服务的作用,协同联动,完善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和儿童权益的工作机制,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落在实处,使广大妇女儿童在共建共治共享中感受到更多的法治获得感、安全感。

   海南省首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汇编

   1.离婚后遭受前配偶实施暴力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黄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例类型:家庭暴力类案例

  办案单位: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选送单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黄某某与被申请人谢某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其未成年子女谢甲随黄某某生活。离婚后,黄某某不断受到谢某某的电话、短信威胁、恐吓、漫骂,逼迫黄某某与其复婚。遭到拒绝后,谢某某在2020年7月28日半夜潜入黄某某的住宅撬门,守在门口和停车场等多处预谋施暴。黄某某报警后,民警将谢某某劝退。黄某某本着不激怒谢某某的态度,无奈回到广东老家。谢某某还到黄某某老家威胁、恐吓其父母和八十多岁的爷爷奶奶。黄某某不想连累家人,再次回到海南生活。谢某某多次在学校蹲守,在黄某某接送孩子时就对黄某某进行言语威胁,拍打黄某某的车窗。在民警到达现场后,谢某某竟然无视民警,对黄某某进行殴打。黄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诉请法院禁止谢某某接触、骚扰、威胁、殴打申请人及其近亲属。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申请人黄某某与被申请人谢某某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于2021年12月21日组织进行了庭前会议调查,申请人出庭接受询问。被申请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裁判结果:2021年12月21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谢某某接触、骚扰、威胁、殴打申请人黄某某;二、禁止被申请人谢某某接触、骚扰、威胁、殴打申请人黄某某的近亲属(包含婚生子谢甲)。如被申请人谢某某违反上述禁令,视情况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针对“离婚后家暴”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反家庭暴力法》不仅预防和制止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还包括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也被纳入到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约束,人民法院也可以依当事人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2.强制猥亵未成年人保护案——林某某强制猥亵案

  案例类型:强制猥亵未成年被害人保护

  办案单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选送单位: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7日,在某校任职的老师林某某进入其学生被害人小竹(女,案发时14周岁)所居住的教师宿舍内,并趁小竹不备之机将其抱入怀中,且不顾小竹的反抗,碰触小竹臀部等身体敏感部位。随后该事件在校园贴吧疯狂流传,不仅侵害了小竹的合法权益,并对其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心灵蒙上阴霾。某检察院发现后,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公安侦查,并对校方在得知后未及时履行强制报告制度拖延案件办理引发舆论,进而导致被害人备受外界舆论压力的情况制发检察建议,要求立即整改。对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的行为,某检察院以“零容忍”的态度,以林某某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某检察院依法严惩性侵犯罪的同时,通过妇联、团委链接多方力量为被害人小竹及家人实施综合救助,成功避免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一是取证专业化,落实“一站式”办案机制。在第一时间提前介入案件进行案情研判下,畅通医疗救助绿色通道,及时在医院对被害人小竹进行免费身体检查,确保救助渠道畅通,解决家庭困难。针对小竹伴有抑郁、焦虑心理表现,强化专业保障,承办检察官联合心理咨询师,多次为小竹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平复情绪,使其能够较为清晰地描述案件经过,提高证言可信度。

  二是多方协作,形成有效的“救助合力”。一方面凝聚共识,针对被害人小竹创伤后产生“反刍”心理及家庭关系紧张等问题,与妇联会签《关于涉未成年人案件开展督促监督的工作办法》,针对小竹家庭因案施策制定个性化指导,通过为期8课时的“公益亲子指导课”,促进父母转变教养方式,改善小竹与父母间关系疏离、沟通障碍,重塑良好的家庭关系。另一方面,全面提供帮扶,某检察院利用青少年帮教保护APP,实现线上线下同步对小竹开展帮扶工作。同时简化申请流程对小竹提供法律援助,全程维护其合法权益。积极与教育局联动,借助政府力量,帮助小竹转学就读,让其重返校园并顺利毕业考入高中。

  三是加强检察履职,落实长效机制。一方面,针对案件发现的问题,能动履职,向教育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完善校园安全管理体系,筑牢“防火墙”。另一方面,督促建立入职审查制度,预防端口前移,对辖区198名各类学校在职人员进行入职审查,组建侵害未成年人线索通报工作群,初步搭起强制报告“直通桥”,打通制度落实“最后一公里”。

  四是坚持多措并举,提升保护能力。案件发生后,承办检察官积极开展“送法进校园”,为学生讲授性侵自护知识以及举办家长课堂,不断提高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和自护能力。三个月后,承办检察官在回访中发现同学们对性侵自我保护意识及校园安全满意度均呈现上升趋势,校园安全管理得到改善。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系统的工程,社会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借助社会支持机制,汇聚社会支持资源,秉持“双向保护”原则,帮助未成年被害人走出生活阴影。并针对案件背后反映出的校园安全问题,一体化能动履职,通过家庭指导、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协助就学、心理抚慰的方式,以“我管”促“都管”,在办理中“求极致”,多管齐下汇聚社会力量,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落到实处,与社会各方共同关爱未成年人健康发展。

   3.明知酒驾不劝阻,一起乘车要担责——李某琴请求法律援助刑附民赔偿案

  案例类型:未成年人保护案例

  办案单位:儋州市司法局

  选送单位:海南省司法厅

  一、案情简介

  2021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许某波在与何某波、何某宁、某伟三人一起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载乘何某波、何某宁、符某伟超速逆道行驶,与对向被害人李某鱼驾驶(搭载妻子黄某梅)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鱼当场死亡,黄某梅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定机构鉴定,李某鱼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黄某梅系因交通事故致心脏破裂合并包心压塞为主的全身多发伤而死亡。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许某波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鱼、黄某梅无责任。两位被害人有四名子女,除长女李某琴已成年外,其余三名子女均是未成年人;两位被害人需要赡养的双方父母均为七八十岁以上的老人。

  二、案件办案过程及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波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许某波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同时判决许某波向李某琴等八位原告人赔偿各项损失1424463.42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何某宁、何某波、符某伟作为肇事车辆乘车人,明知许某波饮酒驾车未加以劝阻和制止,导致许某波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何某宁、何某波、符某伟在本次事故中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判决何某宁、何某波、符某伟每人分别向李某琴等八位原告人赔偿损失83791.97元。何某宁、何某波、符某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乘车人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何某宁、何某波、符某伟与驾驶人许某波共同饮酒,在明知许某波饮酒的情况下,不但未劝阻和制止许某波驾车,反而还乘坐许某波驾驶的车辆,致使交通事故发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何某宁、何某波、符某伟存在纵容许某波酒后驾车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法行为,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责任。本案判决不仅维护了公平正义和被害人方的合法权益,也为驾驶人和乘车人敲响了警钟。酒后驾车,不论是驾驶人还是乘车人都有巨大的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都将付出惨痛代价。

   4.离婚纠纷中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并保障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对孩子的探望权案——甲某与乙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类型:维护婚姻家庭权益的案例

  办案单位: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选送单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案情简介

  原告甲某(女)与被告乙某(男)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某。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自2019年,甲某发现乙某对婚姻不忠诚而发生争吵,后因被告乙某的婚内出轨行为双方矛盾不断增加,经常发生口角,甚至伴有暴力行为。2020年,被告乙某因殴打甲某在派出所写下不再对甲某家暴的保证书。现原告甲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分配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孩子的抚养权。在庭审中,被告乙某承认自己有家暴及婚内出轨行为,但认为不是其单方面家暴,夫妻感情破裂也不仅仅是出轨造成。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争议焦点为:一是原、被告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二是抚养权、抚养费及探望权的处理问题;三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四是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能否支持的问题。

  第一,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本案中,原告甲某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乙某表示同意,经调解双方亦无法和好,且被告在婚姻关系中有家庭暴力、出轨等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故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准予离婚。

  第二,关于抚养权、抚养费及探望权的问题。原、被告于2017年生育丙某(现四岁),平时跟随父母一起生活,原、被告均要求抚养丙某,虽然被告乙某收入比原告甲某多,但考虑到被告有家庭暴力、对婚姻不忠诚的行为,丙某年龄尚小,由原告甲某抚养较为适宜,对丙某成长健康更为有利。原告甲某主张抚养费每月1800元,结合乙某的收入及本地经济状况,法院酌情判决由被告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丙某年满十八周岁。至于探望权问题,双方协商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每月享有四次探望权,本院予以照准,具体探望时间可双方协商,原告甲某应予协助。

  第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问题。位于保亭县某小区房产系原、被告双方唯一住房,虽然该房屋系婚前乙某个人指标购买并以个人公积金贷款,但婚后偿还贷款的公积金亦为夫妻共同财产,且房屋产权证书上为甲某与乙某共同共有,应依法予以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鉴于丙某由甲某抚养,按照照顾子女、女方的原则,故该房屋归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即甲某所有。因被告乙某出轨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其对离婚的原因存在过错,双方均一致认可该房产价值50万元,由甲某补偿乙某20万元。因目前该房产贷款尚未还清,双方离婚后的贷款应由甲某自行承担,考虑该房屋贷款系乙某公积金贷款,之后的贷款亦从乙某个人公积金账户扣除,故由原告甲某支付双方离婚至贷款应还完之日的贷款给乙某。

  第四,关于原告甲某主张的精神抚慰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本案中,导致原、被告双方离婚的原因为被告乙某的家暴和婚内出轨行为,其对婚姻不忠诚的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其对离婚存在过错,原告甲某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根据本地生活、消费水平,酌情由被告乙某赔偿原告甲某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离婚;二、丙某由原告甲某抚养,被告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丙某年满十八周岁;三、被告乙某在不影响丙某学习、生活的前提下,每月享有四次探望的权利,具体探望时间由被告乙某与原告甲某协商,原告甲某应予协助;四、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某小区房屋归原告甲某所有,由原告甲某补偿被告乙某20万元,并支付被告乙某剩余贷款;五、被告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甲某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六、驳回原告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内出轨并伴有家庭暴力情况的离婚纠纷。在离婚纠纷中,一般情况下女性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强调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障是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中需要考量的问题。在房产、孩子的抚养权方面,应保障妇女的权益,也应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公平处置分割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并保障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对孩子的探望权,将因父母离婚对孩子的伤害程度降到最低。此外,因夫妻一方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5.对民事侵权被害人家庭进行司法救助案——陈某某司法救助案

  案例类型:民事侵权司法救助案

  办案单位: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选送单位: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一、案情简介

  2021年8月,白沙县村民符某甲到符某乙家中帮工时,因符某乙提供的电焊机漏电导致符某甲触电身亡。死者的妻子陈某某在与符某乙协商赔偿不成的情况下,向县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后经法院调解,符某乙与陈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符某乙支付赔偿款50万元。调解书生效后,符某乙并未按调解书约定支付赔偿款。2022年1月,陈某某向县法院提交执行申请,因符某乙系脱贫户、低保户,赔付能力有限,法院无法强制执行。同年3月,陈某某向县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监督,该院民事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法院的决定并无不当,故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并将该案可能存在的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部门审查。同年4月,县法院以被执行人符某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执行程序。鉴于该案系民事诉讼监督司法救助这一新类型案件,为办理精品案件、培育典型案例,展现检察温度,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理本案。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一)组织公开听证听取意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调查发现,陈某某家庭为建档立卡脱贫户,其家庭经济收入主要靠其丈夫一人务工,其丈夫死亡后,陈某某一家四口基本无收入来源,被列为突发严重困难户、监测户。2021年10月,当地民政部门将其家庭列为农村低保户予以保障,其所在村委会为其安排公益性岗位,全家月收入约2500元,但陈某某有三个未成年子女均在义务教育阶段,每月寄宿所需生活费共2000余元,返贫风险较大。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邀请当地妇联、教育、民政、镇政府等单位有关人员担任听证员,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一致认为救助申请人陈某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

  (二)提请省检察院“上下级联动救助”。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考虑到司法救助经费有限,一级救助不足以解决陈某某一家的实际困难,经向省检察院请示汇报后,决定将该案提请省检察院“上下级联动救助”。在省检察院的大力支持和精心指导下,2022年6月,两级检察院共同向陈某某发放司法救助金4.6万元,其中省检察院发放2.6万元,白沙县检察院发放2万元。

  (三)综合运用“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多元化救助措施。白沙县检察院将“如我在诉”“止于至善”的理念贯穿于司法救助全过程各环节,积极协调当地妇联、教育、民政、镇政府等部门,拓展救助范围,用足救助方式,力求帮助陈某某家庭摆脱困境、改善生活。经积极沟通协调,各方对检察机关予以了大力支持:县妇联将陈某某列入相关基金会扶危济困对象,并与县检察院召开联席会议,就今后救助线索移送、合力救助、回访帮教等达成共识。县信访局将陈某某列为特殊疑难信访救助对象,向其发放救助款6万元。镇政府按照有关标准给予其所有家庭成员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金2万余元。县教育局将其三个未成年子女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在学习、生活等方面给予关心关怀,同时免除其子女义务教育期间的伙食费、校服费及教辅资料费,预期减免费用约4万元。

  (四)积极开展回访帮教。白沙县检察院联合县妇联等有关部门多次对陈某某家庭进行慰问,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对其子女开展心理疏导并予以长期关注,组织心理咨询师开展心理疏导,帮助未成年人疏导不良情绪,化解苦恼,营造良好成长氛围,实现“一次救助,长期关怀”。在回访中,陈某某乐观坚强地表示,一定让三个孩子好好读书、做对社会有用的人,不辜负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对其一家的关心帮助。同时,白沙检察院还商县法院,如发现被执行人符某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第一时间恢复执行程序,依法维护陈某某的合法权益。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对民事侵权被害人近亲属进行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也是把司法救助主动融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大局,融入守护困难妇女群体、未成年人保护等重点工作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白沙县检察院依法主动履职,院内各部门之间加强信息互通和协作配合,检察长带头办理重大案件。上下两级检察院联动救助,形成工作合力,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推动构建司法救助、行业帮扶互为补充的综合救助格局,通过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增强社会救助力量,多元化解决了当事人在生活保障、子女教育、心理健康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被救助人生活面貌焕然一新,三名未成年子女重拾信心、正常学习、乐观生活,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责任担当,有力彰显了人民司法的温情。实践证明,检察机关用心用情办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每一起案件,是能够得到有关部门大力支持的,是能够真正解决当事人实际困难并得到人民群众真心点赞的。

   6.遗产继承纠纷法律援助促和解——林某、吴某1诉吴某某、陈某某、吴某2继承纠纷案

  案例类型:遗产继承纠纷案例

  办案单位:儋州市司法局

  选送单位:海南省司法厅

  一、案情简介

  林某与吴某于2017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生下吴某1,吴某某、陈某某为吴某父母,吴某、林某、吴某1、吴某2(吴某与前妻之子)、陈某某、吴某某六人共同生活。吴某一家有两块家庭承包地用于种植槟榔树。林某婚后与吴某参与槟榔林的管理,槟榔销售所得由吴某某、陈某某管理。2019年9月吴某死亡,2019年11月吴某某、陈某某分别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承诺放弃继承吴某的遗产。自吴某死亡后,吴某1主要由林某自行抚养,林某为带孩子无法工作创造经济收入,靠着娘家人的补贴艰难度日。吴某某、陈某某既未帮助林某共同抚养吴某1,也从未将槟榔林收益中属于吴某的份额交给林某,林某、吴某1遂到定安县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将吴某某、陈某某、吴某2诉至法院。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办案律师认为,家庭承包的土地中只有林地可以继承,涉案承包土地性质为旱地,属于无法继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类型,且林某、吴某1并未落户在该村集体,不具有涉案承包土地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关于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请败诉风险性较大。由被告陈某某、吴某某、吴某2提交的某份证据可得知槟榔林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5个月的外包金额为6万元,因而主张以该证据作为推断原告应分得槟榔林收益的标准,对原告继承槟榔林收益的诉请较为有利。但因按前述标准主张的收益按比例分到吴某的份额较少,且本案为家事纠纷,故办案律师努力协调一审法院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以更好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最终促成双方和解:(1)被告吴某某、陈某某、吴某2需向原告林某、吴某1支付10万元;(2)原告林某、吴某1承诺不再向被告吴某某、陈某某、吴某2主张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再对涉案土地槟榔树林及其收益主张继承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重组家庭丈夫意外去世,“被驱逐出门”的妻子及孩子与婆家“争遗产”的典型案例。公婆在儿子与前妻已生有一孙子的情况下,感觉已“后继有人”,对儿子后来的妻子及所生的孙子缺乏重视,甚至在儿子意外去世不久就想与后媳妇、后孙子分开生活以减轻生活压力。而后媳妇还未从丧夫的悲伤走出来,就被迫快速面对独自一人全职带娃、无法工作的现实,对婆家人失望心寒,故本应和睦互助、共渡难关的一家人最终分别站在冷冰冰的原被告席上。该类案件因涉及家事伦理,双方当事人有较为深厚的感情基础,能达成调解往往比法院裁判具有更好的效果。从情感、道德、地方风俗、保护妇女儿童弱势群体等角度感化双方当事人,更能让当事人互相为彼此考虑、作出退让,从而达到双方当事人均可以接受的调解结果,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7.对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案——羊某某与羊甲、羊乙家庭教育令案

  案例类型:家庭教育案例

  办案单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选送单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案情简介

  羊某某与梁某某共同生育两名子女,女儿羊甲于2014年出生,儿子羊乙于2016年出生,均为学龄前儿童。羊某某怠于承担家庭责任,赌博成性,大肆挥霍夫妻间共同财产,经常夜不归宿,对家庭及孩子不管不顾。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父母应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羊某某作为羊甲、羊乙的父亲,经常夜不归宿,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客观上对羊甲、羊乙的身心健康发育形成阻碍。遂裁定:要求羊某某与羊甲、羊乙同住,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关注羊甲、羊乙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三、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人民法院通过向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义务履行人发出家庭教育令,引导其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引导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

   8.检察建议督促治理酒店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案——酒店容留接纳未成年人致许某某强奸未成年人案

  案例类型:未成年人保护案例

  办案单位: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选送单位: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许某某居住在某市,2020年11月,被告人许某某通过某社交软件认识被害人朱某某(女,案发时13周岁),并隐瞒自身真实情况与被害人朱某某确定恋爱关系。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以恋爱关系多次与被害人朱某某在某县县城多家宾馆、酒店发生性关系。2021年3月30日晚,被害人父亲到公安机关报案。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某县公安局对许某某强奸案立案侦查后,某县检察院积极主动履职,派员前往介入引导侦查,并书面提出引导侦查取证意见。该案移送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案卷,确定固定证据,以许某某构成强奸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同年县人民法院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2021年4月,县人民检察院以此案为切入点,积极开展宾馆、酒店违规接待未成年人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对辖区内多家宾馆、酒店进行走访调查,发现县城多家宾馆、酒店未在前台摆放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图解,上述行为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针对以上发现的问题,县检察院于2021年5月向县公安局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县公安机关依法履职。随后,县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并对相关宾旅馆进行回访调查,未再发现有违规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情况。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宾馆、酒店逐渐成为未成年人受害案件多发地及被侵害的“温床”。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以个案为切入点加强类案梳理,深入细致开展调查取证,在发现违法线索的同时,发现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损害了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积极稳妥探索“等外”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明确监管责任,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针对类案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积极履行监管职责,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增强宾馆、酒店等场所对未成年人入住的保护,坚决遏制宾馆、酒店内未成年人受到侵害事件的发生,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从办案中构建“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效果,多方位筑牢未成年人保护防线。

   9.妇女协议离婚受阻法律援助成功——郭某起诉离婚案

  案例类型:离婚法律援助案

  办案单位:儋州市司法局

  选送单位:海南省司法厅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育有一女一子。婚后双方大吵小吵不断,但原告一直对被告抱有希望,长期对被告忍耐,希望对其生育的子女提供一个健全的生活环境。这期间被告多次殴打原告,原告无奈之下于2019年5月起便搬到娘家居住生活至今。但被告仍刻意刁难原告,不同意协议离婚,并在分居后多次到原告经营的餐饮店中不断骚扰原告。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子女抚养权亦无争议,协议离婚事宜未果。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进行诉讼。迫于无奈只能前来寻求法律援助的帮助,以此解决在婚姻中遇到的难题,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尽快判决其与被告离婚。

  二、案件办理过程与结果

  承办律师接到三亚市吉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便快速约见原告,了解原告的现状及诉求,并及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和授权,针对原告的诉求搜集准备证据、拟定起诉状。立案后,承办律师积极跟进案件,以期尽快帮助原告解决问题,取得法院的判决。但在案件办理过程期间,被告又向原告实施威胁、辱骂和殴打,造成原告受伤。承办律师为原告向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后经过一审开庭,在法院的组织下成功调解结案,受援人原告拿到了准予离婚的调解书。

  三、典型意义

  当前,妇女在离婚纠纷中多处于弱势地位,在婚姻感情破裂或遭受家庭暴力时,往往不敢或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离婚诉讼加上日渐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可以很好地帮助妇女拿起法律武器主张权利。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妇女的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各方面权益作出规定,特别在医疗保健和健康检查、公共设施配建、生育服务保障、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等诸多方面为妇女提供特殊保护,并新增“救济措施”专章,法律和相应制度的不断完善会促进妇女权益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

   10.女职工哺乳期被辞退,工会维护女职工权益——林某诉某医药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类型:维护女职工哺乳期权益案

  办案单位: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

  选送单位:海南省总工会

  一、案情简介

  林某某于2014年3月1日入职某集团环球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制药公司”)。2015年7月起,因公司内部业务整合,林某某应某集团制药公司要求,入职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医药销售公司”)。2019年2月起,应某医药销售公司要求,林某某入职某医药推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医药推广公司”),林某某的职务为医药销售代表,归属于三被告广东一大区11办,主要负责在海南区域内的药品推销。2019年12月31日,某医药推广公司的海南区域负责人张某某将林某某移出海南区域的微信工作群,违法解除了与林某某的劳动关系,且未向林某某支付当月工资、缴纳当月社保。此时,林某某正值哺乳期(2019年3月30日生育小孩)。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一是法律援助仲裁代理:2020年1月2日,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正式指派省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团张红伟律师代理仲裁。请求:1、确认林某某与三被告申请人自2014年3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三被告申请人提供与林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3、判令某医药推广公司为林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4、判令三被告申请人共同向林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87751.36元。5、判令三被告申请人共同赔偿因某医药推广公司不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劳动合同原件而使林某某无法申领失业金造成的损失8408.4元(暂计至提起仲裁申请之日,最终以仲裁委核定为准)。6、裁决三被告申请人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仲裁费用。2020年6月15日,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海劳人仲告字[2020]第41号《案件逾期告知书》。

  二是法律援助一审代理:2020年6月24日,中心继续指派省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团张红伟律师代理该案诉讼,请求:1、确认林某某与三被告自2014年3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三被告向林某某提供劳动合同原件。3、判令某医药推广公司为林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4、判令三被告共同向林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87751.36元。5、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因某医药推广公司不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劳动合同原件而使林某某无法申领失业金造成的损失39278.4元(每月标准为海南一类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1670元的98%=1636.6元,领取月数为24个月,合计:1636.6元/月x24个月=39278.4元)。

  2020年11月16日及12月7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法庭查明最终判决:1、确认林某某与某医药推广公司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与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在2015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与某集团环球制药有限公司在2014年2月12日至2017年5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2、某医药推广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某某支付赔偿金、失业保险金损失共计89387.96元。3、某医药推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三是法律援助二审代理:2021年4月19日,某医药推广公司因与林某某及原审被告某医药销售公司、某集团制药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20)琼0105民初3636号民事判决,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20)琼0105民初36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一条(某医药推广公司确认劳动关系部分)、第二项(某医药推广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某某支付赔偿金、失业保险金损失共计89387.96元。)、第三项(某医药推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2、要求林某某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中心继续指派省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团张红伟律师代理该案诉讼。2021年6月22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经查明,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最终判决:某医药推广公司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以非过错性理由与“三期”女职工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拒不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劳动合同原件导致职工无法申领失业金的典型案例。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系列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对女性劳动者作出了特殊保护。如,针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就对用人单位的解除权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即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非劳动者过错性理由)解除“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工会组织发挥作用,第一时间启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和“上代下”维权机制,把普法、监督和案件调处同步推动。同时,及时介入法律援助,有效化解劳动争议,纠正企业的违法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各级工会组织加强劳动法律监督、依法调处案件提供了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