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
一、将第四条分为两款,修改为:“人民解放军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产生出席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选举法》和本细则参加地方选举。”
二、将第十条、第十四条中的“各级”修改为“县乡两级。”
三、将第十八条修改为:“人民解放军应选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设在市区、县城内的乡、民族乡、镇的机关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回其乡、镇参加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删去第三十条第四项“正在劳动教养的”。
六、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选举委员会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实事求是地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应当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公民参加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八、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分为两款,修改为:“投票选举前,应当认真做好各项具体的准备工作:核实选民人数;印制选票;由选民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布置选举会场;制作投票箱;制订选举投票方法及注意事项;确定各选区选举工作人员。
“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能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
九、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执行《选举法》第四十四条另行选举时,另行选举的次数只宜一次。另行选举时,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按前一次选举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十、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和本细则的规定,以选区为单位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并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十二、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被罢免后,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被罢免后,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十三、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补选产生的代表,依照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并公布补选的代表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