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昌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林志铁被判刑十年

05.09.2014  11:37

      原标题:原文昌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林志铁领刑十年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贿赂137.12万元……9月4日,海南一中院对原文昌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林志铁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对其未退出的赃款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2006年到2007年期间,经林志铁审批同意,东南海水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生以公司名义利用文昌渔监站提供的报废渔船功率,申请19艘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文,其公司25艘渔船在文昌渔监站登记入户。期间,林某生多次按照200元/千瓦左右的标准,分批将好处费转账到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捕捞处原处长林中兴提供的账户,再由林中兴分5次将73.92万元转账到文昌渔监站站长卢章雷提供的账户,林志铁分得43万元。

      2008年至2011年,林志铁利用担任文昌市海洋与渔业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之便,为王某波等人承建文昌市海洋与渔业局的工程项目提供便利,并多次收受贿赂款共计34.5万元。此外,林志铁还利用帮助他人渔船年审、渔船入户、违规出海捕鱼等,收受他人贿赂59.62万元。

      被告人林志铁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林志铁在检察机关立案调查前就如实交代其与卢某雷共同收受林某生贿赂的受贿事实,同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海南一中院认为,被告人林志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7.1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林志铁如实供述罪行,而且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同种犯罪事实,归案后积极退赃,悔罪表现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志铁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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