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印发审批办法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生态优先”

04.02.2017  06:33

据新华社北京2月1日电  (记者刘诗平)随着我国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需求不断增加,迫切需要从国家层面出台政策、办法加以规范。经国务院同意,国家海洋局日前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工作。

审批办法将“生态优先”规定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遵循的最重要原则,并将生态用岛理念贯穿于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全过程。

办法规定,涉及利用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国防用途海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内海岛,填海连岛或造成海岛自然属性消失的,导致海岛自然地形、地貌严重改变或造成海岛岛体消失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用岛,由国务院审批,其他由省级政府批准。

单位和个人申请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需提交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书、具体方案和项目论证报告。

办法规定,国务院批准的用岛,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印发用岛批复文件;省级政府批准的用岛,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印发批复文件。用岛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并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办法对用岛确权面积、期限等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