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单独二孩政策实施一周年 截至去年底出生不足百例

01.06.2015  17:25

      核心提示

      截至目前,全国各地陆续放开“单独二孩”政策已满一年。海南去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单独二孩”政策,至今也刚好满一年。有专家曾预测,这可能带来一个巨大的生育高峰。然而,从当前普遍反映的情况来看,各省市“单独二孩”的申请几乎都低于预期,这一结果出乎许多人的预料。

      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记者调查发现,遵循老有所养、子孙满堂的传统观念,一些单独夫妇欢喜地迎来了第二个孩子。但面对诸多压力,更多单独夫妇认为,二孩的生养成本太高,压力太大,他们不愿再生。

      截至今年4月

      海口龙华区超两成单独夫妇获批生二孩

      去年6月1日起,海南正式实施“单独二孩”政策,至今已满一年。据了解,目前我省共有7000余对符合生育二孩的单独夫妇,截至去年年底,有1459对单独夫妇获批准生育二孩,占单独夫妇的19%左右。其中,已生育二孩的单独夫妇不到100对。

      据介绍,全省符合生育二孩的单独夫妇主要集中在海口,其他市县相对较少。据统计,截至2014年11月,海口市受理“单独二孩”申请646人,审批同意565人。有关负责人表示,申请“单独二孩”的夫妇多为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出生的人,多是高龄产妇。

      在海口各个区当中,龙华区共有1900多对夫妻符合“单独二孩”政策规定,占海口市总数的三分之一,居各区之首。

      记者日前从龙华区计生委获悉,截至今年4月,该区已审批单独二孩435例,占全区单独夫妇总数的22%左右。其中,已生育夫妇数量为50户,现孕夫妇数量为186户。从年龄分布上来看,申请者年龄在30至39岁之间的达到315例,29岁及以下的91例,40岁及以上的29例。从单月申请情况来看,去年8至10月份申请者最多。今年前四个月单月申请审批数大致相当。

      政策有滞后性,目前看不出生育水平变化

      “生孩子不是想生马上就可以生出来的。”省卫计委有关人士指出,即便有生育意愿,也不能直接和实际的生育行为画上等号。

      从生育来说,政策有一个滞后性,最少到第二年、第三年才能看到整个生育水平是否有大的变化。

      据介绍,“单独二孩”涉及的人口对象很大一部分是城市人口,他们的生育观念已经有了转变,很多年轻夫妇因为生育和养育成本问题,或者工作和其他事业发展方面的原因,不急于要孩子。

      据了解,由于海口龙华区辖区主要为城区,因此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夫妇较多,但在政策实施第一年,即便符合条件的家庭,无论是在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要有一个准备过程。

      截至去年底,海南全省常住人口为900万人左右,其中,居住在城镇地区的人口达485.71万人。“海南的人口基数并不大,其中还有不少是农村人口和少数民族人口,这部分居民有相应的二胎生育政策。”省卫计委有关人士指出,与全国其他地方相比,我省“单独二孩”政策并不具备代表性。

      ■数据控

      截至去年底,全国近100万单独夫妇申请生二孩

      2014年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通过了“单独二孩”政策。据媒体报道,截至今年1月,“单独二孩”新政在广西柳州遇冷,申请比例不到两成;桂林市近万个已生育一孩的单独家庭,仅有三成申请生育二孩。

      2014年1月23日,安徽正式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媒体报道称,截至今年1月19日,安徽已有28018个符合“单独”条件的家庭领取了二孩准生证。而之前的人口调查显示,安徽全省城镇户籍人口中符合“单独”条件,且有意愿再生育的育龄夫妇有19万对左右。

      国家卫计委曾预测,“单独二孩”政策施行后,大概每年增加200万人左右。然而,今年年初国家卫计委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2月,全国有近100万对单独夫妇提出再生育申请,其中92万对获得批复。

      生二孩?哪些人可以

      2014年5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并于同年6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我省能够生育二胎的夫妻条件。

      城镇居民

      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省或者设区的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离婚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协议或者依法判决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

      (三)丧偶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经县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鉴定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五)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农村居民

      提倡农村居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农村居民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在女方怀孕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定安排,发给生育服务证,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农村居民离婚或者丧偶后再婚,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协议或者依法判决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夫妻双方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核定安排。

      少数民族聚居地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农村居民,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不含人口在一千万以上的少数民族),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子女都是女孩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城镇居民,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不含人口在一千万以上的少数民族),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