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多宝七连败称要上诉 广药斥其打民企弱势悲情牌
红罐之争:王老吉胜诉
加多宝被判赔1.5亿元表示“坚决向最高院上诉”
2014年12月19日下午,“中国装潢第一案”红罐凉茶装潢权官司尘埃落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加多宝凉茶外包装已构成对王老吉的侵权,判决加多宝赔偿王老吉1.5亿元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6万余元。
除了经济赔偿之外,广东高院判决加多宝公司于判决生效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与涉案知名商品王老吉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相似的包装装潢,停止生产、销售上述包装装潢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停止使用并移除或销毁所有载有被控侵权产品的广告以及各种介绍、宣传材料等,且须连续七天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声明,公开消除影响。
广东营销学会会长杨洪接受媒体采访时公开表示,“随着案件的宣判,消费者的选择会逐渐开始转变,如果加多宝凉茶换成其他颜色,加多宝此前所做的所有广告语的营销都要全部转换,这将是一个非常痛苦的过程。”
不过,此次判决结果出来后,加多宝对判决结果表示强烈不满,很快发布公开声明表示:“加多宝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红罐包装的装潢案的一审判决。”提出要“坚决向最高院上诉”。
法院:附属于涉案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应归还广药
12月22日,加多宝在北京召开发布会,控诉“广东省高院助纣为虐”,并指责广药集团内部提前三天得知判决结果,毫无公理可言。为了更有把握赢得二审,加多宝还宣布在全球范围内征集律师。
加多宝集团党委书记庞振国公开表示:“对于广东高院这一罔顾事实的判决,加多宝感到震惊,感到愤怒,我们蒙受了愤世奇冤。一审判决,公理何在?正义何存?”
关于红罐凉茶装潢权之争已经持续很久,该案于2012年7月立案,2013年5月首次开庭,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涉案商品是什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是什么;涉案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归谁所有;涉案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能否与王老吉商标或加多宝公司相分离,到底谁构成侵权;以及经济损失如何计算。
加多宝在公开声明中表示,上世纪90年代,凉茶创始人王泽邦第五代玄孙王健仪将祖传正宗配方及制作工艺独家传授给加多宝,1995年加多宝董事长陈鸿道亲自设计了以红、黄两色为主色调的金属易拉罐装潢,并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外观专利,于1997年顺利获得批准。没有加多宝就没有红罐凉茶;知名商品的商标和包装装潢是可分离的,红罐属于加多宝毋庸置疑;加多宝生产的红罐凉茶不同于广药生产的红罐凉茶,广药生产红罐凉茶就是欺骗消费者。
广东高院的判决则认为,本案所涉及的知名商品为“王老吉凉茶”,该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是指:标明在王老吉红罐凉茶产品的罐体上包括三个竖排的黄色字体“王老吉”等文字、红色底色等色彩、图案以及其排列组合在内的整体内容。在“王老吉”商标被许可给加多宝使用之前,该商标已是中华老字号和广东省著名商标,在公众中已享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广药集团在收回王老吉商标时,附属于涉案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就应一并归还给广药集团。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黄武双指出,“商标归谁商誉就属于谁。作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合同行为,在没有约定的前提下,毫无疑问商誉将从属商标所有者。商标许可经营作为一种商业行为,存在盈亏风险,因此不能以最终结果作为导向以达到逃避风险的目的。”
这就意味着,王老吉商标租赁期满后,无论是好是坏,王老吉作为商标的拥有者都要接受该商标的经营现状,而加多宝也要对王老吉的商誉放手。
三年十余起官司加多宝“七连败”
随着广东高院的判决尘埃落定,加多宝发出不服广东高院判决的声明之后,意味着这场红罐之争官司依然不会很快结束。
据了解,加多宝与王老吉两家凉茶公司从“商标之争”到“广告语之争”,再到“红罐包装之争”,三年来,两家公司已经接连爆发了十余起官司。到最新的“红罐案”一审判决,加多宝公司已经“七连败”。
2012年5月,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中贸仲”)做出判决,广药集团依法收回红色罐装和红色瓶装王老吉生产经营权。随后,加多宝启用了自主商标“加多宝”继续生产红罐凉茶。加多宝方面称,凉茶创始人王泽邦第五代玄孙王健仪,将配方独家传授给加多宝,没有传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广药方面认为此宣传语侵犯了王老吉的商誉,将加多宝告上法庭,至此,关于王老吉和加多宝的红罐之争愈演愈烈。
2013年1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诉中禁令,裁定加多宝实施了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要求加多宝立即停止使用上述或与之意思相近的广告语。此官司并没有因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禁令而结束。
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温旭在相关场合指出,加多宝广告内所谓王泽邦后人所宣称的祖传秘方独家授权,并无任何实质依据。广告中所涉及的“王泽邦独家祖传秘方”、“王泽邦后人独家授权”等语句,涉嫌贬低和损害王老吉的商誉。
在长达几年的官司审判中,广药方面认为,2012年5月,王老吉商标被判租用到期后,加多宝一直扮演“民企弱势者”的角色,试图故意制造国企与民企的对立来骗取消费者同情,绑架民意,大打“悲情牌”。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兼职研究员黄晖表示:“有关这一纠纷,从双方之间最早于1995年签订的协议、1997年的协议到最后2000年的协议,都对‘红罐’有着明确的约定;换而言之,双方间协议约定的产品包装为红罐,而非黄罐、绿罐,这意味着并不是像加多宝公司所说,其独创、选用了一种什么包装,这属于合同约定,其包装、装潢的选择设计均是在此框架下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