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工作进行验收评估的通知
18.09.2016 18:35
本文来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琼建科函〔2016〕573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对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工作进行验收评估的通知
三亚市、儋州市、文昌市、陵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了加快我省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评估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科〔2014〕138号)的要求,我厅决定对三亚、儋州、文昌、陵水等4个示范市县工作进行验收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示范任务要求,加快组织自检,做好总结、自验收工作。请组织填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项目汇总表》(附件1)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项目明细表》(附件2)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评估内容对照表》(附件3),并按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自查报告提纲》(附件4)形成自查报告,于2016年10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及附件1-3报我厅。
二、各市县应于2016年11月底前向我厅和省财政厅联合提出验收评估申请。对未能按期完成的,应由市县人民政府来文说明情况,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为做好验收评估联络工作,请指定一名联络人并报我厅建筑节能科技处,联系人,肖丽,联系电话 (传真):65343591,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项目汇总表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项目明细表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评估内容对照表
4.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自查报告提纲
             
附件1:可再生能源进展情况表(表1、2、3)
附件2:可再生能源示范市县自查报告提纲
本文来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8.09.2016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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