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灾后恢复生产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28.08.2014  01:55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通过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实现稳增长的战略部署,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做好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2014〕37号)、《海口市“威马逊”强台风灾后救助、恢复和重建工作方案》(海办字〔2014〕83号)和《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省证监局、省保监局、省金融办关于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琼银发〔2014〕120号)的精神,发挥龙头企业的行业带动作用,支持企业和农户灾后尽快恢复生产,现结合海口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金融支持

      (一)信贷支持

      1、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灾后生产恢复领域的信贷投入,建立受灾企业贷款绿色通道,在坚持市场化运作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期限;对受灾企业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要积极支持,并给予适当的利率优惠。

      2、妥善安排好受灾企业和农户的贷款归还工作,不得因为灾情延迟发放或提前回收贷款,对确因受灾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企业和个人贷款,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在延长期内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信贷支持;适当减免金融服务收费,减轻受灾客户负担。

      3、各涉农金融机构要积极发放农民小额贷款,不得设置贷款规模限制;对有信贷需求的农户和涉农企业要加大支持力度,对受灾农户的生产、生活贷款要优先发放,积极支持有利于带动受灾农户脱贫增收的项目恢复和生产发展。

      (二)保险支持

      4、保险机构应充分发挥经济补偿功能,认真做好受灾标的查勘定损工作,简化理赔程序,加快理赔进度,提高理赔效率,做到应赔尽赔,应赔快赔,确保赔付资金及时到位。

      5、鼓励保险机构提供优质高效的商业保险及理赔服务,特别是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引导企业及时购买商业保险,通过市场化的规则,规避自然灾害风险。

      6、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在原10个财政补贴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森林、甘蔗、香蕉、育肥猪、瓜菜大棚、渔船、水稻、能繁母猪、橡胶、渔民)的基础上,增加文昌鸡养殖、本地黑山羊养殖、水产养殖、花卉种植4个特色农业保险险种,使我市农业保险险种扩大至14个;将瓜菜大棚保险险种保费补贴比例提高至80%,扩大农业保险的支农、惠农力度,增强受灾企业发展生产的信心。

      二、税收扶持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2号)的规定,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在进行201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资产损失的不同情况,以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后可在税前扣除。

      8、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琼地税公告2014年15号)第一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免当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9、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规定扣除。

      10、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1〕90号)规定,受灾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在灾后两年内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为灾后第一年减征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70%,第二年减征50%。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七条和三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并报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12、其他如房产税、车船税、资源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因灾受损企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进行减征或免征的,可按程序办理。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13、为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生产成本,自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我市建筑、制药、食品生产、房地产、交通运输等多个行业减半征收环境监测服务费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自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管网内用水性质为工业用水的企业减半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城市污水处理费。

      14、自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市级留成部分。

      15、2014年,免征餐饮业价格调节基金;自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暂停征收酒店、旅行社等行业的价格调节基金。

      四、贴息扶持

      16、加大农民小额贷款的贴息力度,自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实行按年基准利率全额贴息;贴息最高贷款金额,农民每人单笔10万元,具备资质的农业专业合作社每社单笔100万元;市财政部门要根据《海口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细则(暂行)》,做好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预拨工作,切实保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及时到位。

      17、市财政安排约1亿元的资金支持重点受损企业恢复生产,予以贷款贴息扶持。贴息主要用于支持恢复生产。贴息的对象主要是工业、商贸、批发、物流、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严重受损并正在恢复生产的龙头企业和重点项目业主单位。贴息标准详见附件。

      贴息办理程序:

      (1)受损企业凭申请报告、付息凭证等向各行业主管部门(市重点委)进行申报。申请报告应重点说明企业受损情况和恢复生产情况。

      付息凭证有效时间为自2014年7月18日至2015年4月30日,企业可按月申请贴息扶持或一次性申请。贷款贴息额以企业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包括原已获得的贷款付息、新增贷款付息及延期贷款付息等)为依据,若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高于贴息标准,则按贴息标准计;若实际支付利息低于可享受的贴息标准,对2014年7月18日至2015年4月30日新增贷款部分,其贴息时间可延长半年至2015年10月31日,但贴息总额不得超过可享受的贴息标准。

      (2)行业主管部门(市重点委)应重点对企业是否具有恢复生产能力及恢复生产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贴息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由财政办理贴息。

      重点项目与各行业贴息扶持不得重复享受。市政府将委托相关单位对贴息扶持企业受灾情况及生产恢复情况进行事后复核,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18、市财政安排1.5亿元资金用于农业、林业、渔业恢复生产的直接补贴和融资保障;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五、其他

      19、受损企业恢复生产贷款贴息扶持与市政府安排的直接补贴不得重复享受;企业可根据其实际情况按取其高的原则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

      20、各单位应确保操作规范、资金及时到位;各级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应按各自职能加强监管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运行安全高效,杜绝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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