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轻餐饮业税费负担支持餐饮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琼府办〔2013〕117号)的税收政策解读

22.05.2014  17:55

      对于《通知》中第一点第(二)条、第二点第(一)条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减征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将我省餐饮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由15%调整为国家最低标准8%。例如,实行核定征收的某餐饮企业季度营业额为20万元,〔2013〕117号文出台之前,该企业每季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7500元[200000×15%(应税所得率)×25%(所得税率)];在〔2013〕117号文出台以后,每季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为4000元[200000×8%(应税所得率)×25%(所得税率)],比之前减少3500元,税负降低46.7%。但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的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

    (二)关于小型微利餐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的相关规定,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的餐饮企业,在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查账征收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餐饮企业,其所得额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餐饮个体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问题。对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从1.5%调整为1%。以个体工商户月核定营业额为5万元为例,〔2013〕117文出台以前,个体户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750元[50000×1.5%(核定征收率)];〔2013〕117文出台之后,个体户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元[50000×1%(核定征收率)],比之前少缴个人所得税250元,税负降低33.3%。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或缓缴受理

      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项税费按个案处理,对确实有困难的餐饮企业,由企业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或缓缴税款。

      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条件为:1、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纳税困难;2、省政府明文规定给予减免税的情形。我省房产税困难减免的审批权限为省政府,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审批权限为省地方税务局。

      三、完善税额核定管理,加强税收征管

      (一)加强定额核定工作的管理。各市、县、区地税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加强管理,优化服务。认真对待纳税人要求重新核定税额的申请,认真核查纳税人的发票开具量和经营情况,及时处理。

    (二)鼓励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建账。对已建账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根据纳税人实际营业额征税。

    (三)进一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积极指导各市、县、区地税局认真做好发票的发放与管理工作。对初次申请领取发票或者一年内有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允许其每次领取1个月使用量的发票;使用发票比较规范且无违章记录的纳税人,适当放宽,允许其每次领取3个月的发票使用量,对定期定额户供应小面额发票,并及时根据其使用情况调整供应量。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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