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公司行贿被罚17万余元

19.09.2016  20:10

  本报讯(记者李轩甫 通讯员郭艳华)为在工程上获得“关照”,工程项目负责人给海南省第二卫校原校长送30万元。当事人因受贿罪被判刑后,行贿人所在的海南祺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祺商公司”)8 月12日被海口市工商局罚款17万余元。

  检察机关查明,2010年3月至2014年期间,海南省第二卫生学校原校长王祝谋利用职务之便,在职工宿舍楼建设、教学工程建设、教学设备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潘某等7人贿赂款共计154.8万元。因受贿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2015年10月13日,海口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王祝谋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2015年12月9日,海口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发现祺商公司于2013年至2014年间,涉嫌采取商业贿赂手段获得承建海南省第二卫生学校实训大楼(地下二层)建设工程,获得不正当利益。为了查清事实,该局于2015 年12月16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13年9月29日,祺商公司获得海南省第二卫校实训大楼(地下二层)工程中标通知书,同年12月25日,由法定代表人王胜彬代表公司与省第二卫校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合同价款402.05万元。为获取更多交易机会,得到省第二卫校原校长王祝谋在工程承领、工程施工、验收等业务中的关照,工程项目负责人李某从工程款中提取30万元送给王祝谋。2014年2月25日,由祺商公司承建的海南省第二卫生学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该公司从中获利7.2万余元。

  海口市工商局认为,李某是祺商公司任命的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现场施工建设,行贿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且行贿款在祺商公司账目中变相冲了账,祺商公司在该商业贿赂行为中得到了相关收益。海口市工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祺商公司违法所得7.2万余元,罚款10万元。遂依法向祺商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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