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公司花千万买地买出官司 打5场官司仍未有结果

11.08.2014  10:31

 

      转让者知晓却未到场办理转让

      原标题:海南一公司千万元买地买出“马拉松官司”

      5年5场官司仍是未完待续

      海南一公司在支付1200多万元土地转让款后,与买家卷入长达5年多的“马拉松”官司拉锯战中。“如果一切顺利的话,这块土地早就完成开发了。真没有想到一宗普通的土地买卖会引发出这么多年的纠纷和诉讼!”10日,该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海口市政府颁发给公司的土地证因程序违法而撤销,如今他们正迫切地等待着省高院的最终判决,但是耽误了这么多时间,谁来为此担责呢?

      支付千万元转让费后吃官司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陈先生与海南丽华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沈春生签订《土地出让协议书》,约定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海口市秀英区海榆西线九公里处北侧的8590.2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海榆西线灯楼坡的3055.8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沈春生,转让价格为1520万元(后变更为1460万元)。

      之后,沈春生陆续向陈先生支付了上述两宗土地转让款1200万余元。2008年12月20日,陈先生又与丽华基公司签订合同,将8590.23平方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丽华基公司,双方又于同日共同签署了《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于2008年12月29日受理了该土地转让变更登记申请,并出具了《海口市政府服务中心受理通知书》,但该通知书上只有丽华基公司工作人员李康龙的签名,备注栏注明“申请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及受理通知书亲自到场领证”。

      海口市国土局受理申请后,经地籍调查、进入交易市场核准、征询海口市房产局、海口市规划局意见,并在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出具完税证明后,由海口市政府于2010年3月15日向丽华基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颁证后,陈先生的妻子于2010年3月31日向海口市国土局提出书面异议登记申请未果,于是提起本案诉讼。陈先生起诉称,海口市政府在他没有持本人身份证、亲自到场或委托他人到场,且未经妻子同意申请办理土地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受理丽华基公司提交的土地变更登记材料后,违法为丽华基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并颁发了新的土地证,损害了他和妻子的合法权益。

      陈先生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海口市政府颁发给丽华基公司的土地使用证。

      法院判海口市政府程序违法

      海口中院一审认为,陈先生对将该土地转让关系的受让人变更为丽华基公司,并且其对土地过户登记的对象是丽华基公司的事实是明知且认可的。丽华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春生也已经向陈先生支付了土地款1200多万元,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丽华基公司也同意支付剩余款项。因此海口市政府应陈先生和丽华基公司的共同申请为丽华基公司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并没有损害陈先生的实体权利。

      陈先生在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时确没有亲自到场签名,根据规定,土地转让的变更登记中,土地转让人和受让人应持土地转让合同等材料共同向土地登记部门申请。该规章并没有要求双方亲自到场,而是侧重于要求双方共同申请,其立法主旨是土地的变更登记行为应符合转受让双方的真实意思。

      而本案中,陈先生和丽华基公司均在丽华基公司向海口国土局提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申请时提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书》上签名,该行为应属于共同申请的行为,双方对陈先生将土地变更过户给丽华基公司的行为是明知且同意的,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海口市政府在陈先生没有亲自到场签名的情况下就受理并为丽华基公司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存在瑕疵,但该变更登记行为符合当时陈先生和丽华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侵害陈先生的合法权益。

      海口中院一审判决,海口市政府的发证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结果正确,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连环诉讼5年打不停

      陈先生不服提起上诉。省高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对此,陈先生向法院申请再审。

      2013年,省高院再审认为,本案中,正是由于海口市政府在给丽华基公司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存在上述的程序性违法,陈先生以此主张土地转移登记行为不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导致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并多次诉讼,已经严重影响到陈先生的实体权益。故陈先生主张由海口市政府给丽华基公司颁发土地使用权证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陈先生没有亲自到场并提供身份证原件,违反法定程序,应予以撤销的再审主张,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该院再审判决撤销海口市政府颁发给丽华基公司的土地证。

      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丽华基公司只得与陈先生打起民事官司。该公司将陈先生起诉至海口中院,请求判决确认土地归公司所有,陈先生协助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公司名下等。

      2013年12月,海口中院认为,省高院虽然以程序性违法为由判决撤销涉案的土地权属证书,但该判决并未否认双方交易的事实,而对既定的交易秩序应予以维持。一审判决陈先生协助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到丽华基公司名下。

      陈先生不服上诉至海南省高院。目前,双方正等待高院的最终判决。

      “如果一切顺利的话,这块土地早就完成开发了。真没有想到一宗普通的土地买卖会引发出这么多年的纠纷和诉讼!”8月10日,丽华基公司法人代表沈春生郁闷地说。

分享 网友评论 登录|注册 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管理员提示】
·在发布信息时,请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并尊重网上道德;
·因您的言论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由您个人承担;
·管理人员有权根据栏目需要对留言内容进行删改。

新闻中心 在线首页 投诉报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