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最大限度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发生,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围绕建筑、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重点建立实名制用工管理、农民工工资单独列支、银行定期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制度,切实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到2020年,建立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高效处置的工作体系,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基本实现我省农民工工资无拖欠,确保不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二、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
(三)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各类企业应与农民工依法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做到月结月清。
(四)建设领域实行实名制用工管理。施工企业必须实行实名制管理,在各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核实农民工身份信息,编制现场所有劳务人员用工花名册,建立进出场登记台账,按月编制劳动考勤和工资支付书面记录,逐月向职工个人提供工资清单,由农民工查收签字并保存两年备查,农民工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到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办理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协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逐步建立劳动实名制监管信息系统,实现与有关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互认,规范行业管理,督促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对不落实实名制管理的企业,行业监管部门视情节采取通报、限期整改、限制招投标、记载不良行为、降低资质、清出市场等方式予以处理。
三、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五)明确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各类企业须依法向农民工本人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所签订的工程合同,要有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特别条款。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和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或工程款未结清等理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因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导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因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六)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工程建设项目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拨付工程款,并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七)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要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八)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预警监控机制。完善并落实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制度,实现市县(区)、乡镇(街道)全覆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网格专职协管员岗位,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实时监控以及企业劳动就业用工信息的采集、数据录入和审核。建立网格企业情报信息收集制度和预警机制,通过网格专职协管员收集企业相关信息,发现问题及时预警。
(九)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铁路、电力及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十)建立和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全省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单列资金作为应急周转金,用于解决被拖欠工资、生活困难的农民工最低生活保障等问题。各市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地级市不少于500万、县级不少于200万的标准储备应急周转金,重大欠薪案件高发地区要适当提高储备标准,动用应急周转金垫付农民工工资后要及时补足,确保应急周转金足额储备。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府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办法,明确使用条件,规范动用程序,落实追偿责任。
五、改进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十一)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延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总承包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将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写入招标文件,并将该条款列为评标标准,同时,将劳务用工管理、工资支付有关要求纳入委托监理合同,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督。
(十二)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发挥项目农民工工会作用。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
六、加强对欠薪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十三)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农民工投诉的拖欠工资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快速查处;对涉及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争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缩短办案时限,快速作出裁决;行业主管部门对涉及职权范围内的拖欠工资案件,要高效处置。公安部门对发现的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恶意拖欠工资情节严重、黑恶势力干预、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要依法提前介入,确保案件快侦快办;对暴力抗法或阻碍执法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严厉打击;对采取非法手段恶意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健全地区执法协作制度,加强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
(十四)健全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建立健全应急联合处置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明确指挥权限和部门分工,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措施,细化预案启动和响应联动等程序,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合力,妥善处置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在元旦、春节等重要时点,各部门实行值班备勤和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掌握和处置重要问题。加强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建立相关信息公开发布制度,科学把握主动权。
(十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能力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省级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案件监督指挥信息平台。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窗口、案件接待室、调查室、调解室、档案室、会议室等办案场所建设,按照规定和标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和执法用车,统一执法标识和工作服装,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员职业保障,改善执法工作条件和工作待遇。为有效保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开展执法维权服务提供必要支撑。
七、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十六)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各市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建设全省劳动用工领域信用体系,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档、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海南省征信系统(省政府金融办征信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逐步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十七)对欠薪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建立企业拖欠工资“黑名单”制度,对严重失信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联合惩戒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八、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市县(区)政府负总责,乡镇政府具体负责。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制定实施办法,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市县(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健全问责制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十九)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完善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工作制度。领导小组要定期研判形势,制定解决突出问题的具体措施,部署并指导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督办拖欠工资案件。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由分管副省长任总召集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要负责人任召集人,省委政法委、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信访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监察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省国资委、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总工会等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日常相关工作。各市县(区)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构迅速开展工作。
(二十)落实各部门职责。全省各级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本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要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能优势,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确保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顺利开展,实现我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