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侵权假冒重大案件协调督办工作规则》的通知
琼双打办〔2014〕14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省各成员单位:
我办根据《全国打击侵权假冒重大案件协调督办工作规则》及省政府有关批示精神,结合全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海南省侵权假冒重大案件协调督办工作规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陈永忠 电 话:65228356 传 真:65338103
附件:海南省侵权假冒重大案件协调督办工作规则
海南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4年8月15日
附件
海南省侵权假冒重大案件协调督办工作规则
为落实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与各市县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责任,明确程序和工作规范,加强跨市县、跨部门执法协调,及时办理危及民生安全、影响创新发展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重大案件,有效保护消费者和权利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根据全国双打办印发的《侵权假冒重大案件协调督办工作程序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目标
通过协调督促有关市县和省直成员单位依法及时办理领导关切、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建立健全密切配合、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和积极履职、敢于负责的责任机制,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遏制违法犯罪行为猖獗势头,防范和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二、工作程序
(一)明确督办范围。 主要通过以下五个途径确定需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的案件: 一是 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或者明确指示,要求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的案件。 二是 侵权假冒行为涉及多个部门职能或者发生地涉及多个地区,需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并督促相关市县和成员单位办理的案件。 三是 涉案金额巨大,严重影响群众利益,社会反响强烈,且久拖不决,必须尽快办结的案件(指有关市县或者成员单位承办2年以上,未取得明显进展或者未提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的案件)。 四是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市县、成员单位在日常工作中主动发现的,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特点,如不妥善处理,有可能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案件。 五是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的举报投诉。
(二)作出督办决定。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述五种情形,提出需要督办的具体案件,经办公室主任审核通过并报经领导小组副组长批准后,将该案件作为重大案件纳入协调督办范围。
(三)启动督办程序。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掌握的案件线索(接到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接到有关市县或有关成员单位商请协调或者督办案件的函,接到群众对具体案件的举报投诉,或者日常工作中发现重大案件的明显线索),在5个工作日内,明确主办案件的市县或者成员单位,以及协办的市县、成员单位。因案情复杂,主办、协办市县或成员单位较多,需要专门协调的,启动督办程序的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四)发出督办公函。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案件性质,向主办案件的市县或者有关成员单位发出协调督办公函,或者与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向主办市县发出督办公函,抄送承担协办任务的市县或者成员单位。督办公函内容包括,主办和协办成员单位及市县、案件线索或者立案依据,依程序纳入督办案件的决定,办结反馈单位,以及其他应在公函中说明的内容。对于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案件或者其他特别重大的案件,采取挂牌督办的方式管理。
(五)实行全程监督。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函请主办案件的市县或者成员单位反馈案件办理阶段性进展情况,督促有关市县或者成员单位落实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依法、依程序认真办理案件,把案件办成经得起法律检验、经得起时间考验的“铁案”。
(六)办理过程协调。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主办单位或者市县的工作需要,可采取召开案件协调会、定期发布进展情况、现场协调督导等方式,协调其他涉案市县或成员单位积极主动配合案件的办理。对于因态度消极、主观拖延、责任心差等导致案件办理进展缓慢的,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给予通报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七)接收办结反馈。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促请主办案件市县或成员单位在案件办结后一定时间内(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反馈办理结果。
(八)报告督办情况。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案件办结报告5个工作日内,启动内部报批程序,向相关市县和成员单位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和查处结果,涉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案件,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有关领导同志或者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 侵权假冒重大案件协调督办工作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办案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案件办理的重大事宜。
(二)严格工作程序。 办案过程中,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根据省市县事权划分、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开展协调督办工作,不得干涉司法程序或者干预市县和有关成员单位依法办案,同时不得越权承担应由市县或成员单位负责的工作,也不得越级指挥,随意干预基层办案机关具体工作事项。
(三)务求办案实效。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协调督办案件过程中,要注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民生导向,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的综合平衡,兼顾涉案各方合法权益。
(四)健全档案管理。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健全重大案件督办档案管理制度,每一件督办案件单独立卷归档。
来源:( 海南商务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