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新规:动用住宅维修资金须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原标题】三亚动用住宅维修资金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由于资金不透明、管理存在漏洞等历史因素,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一直存在“钱账分离”的现状,导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无法做到公开,致使业主利益受损,为改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现状,规范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我市住建部门结合实际,重新制定了新版的《三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物业应当按照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缴数额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交存。
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在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按照以下程序: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向管理机构提出使用申请;管理机构进行现场勘查,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制定使用方案,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具体范围和内容、预算费用、施工方案(施工图纸)、施工方相关材料(含资质证书等)、列支范围等;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事项等材料进行公示和复核,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管理机构申请列支;管理机构按照申请材料及工程进度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另据了解,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5年1月8日三亚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三亚市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