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为何不相信法律

17.06.2014  18:12

李宗世

  今年7月1日起,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网上投诉全面放开。国家信访局局长舒晓琴强调,针对网上信访诉求、意见和建议,要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无疑,这是中央上层为适应当前信息化快速发展和信访形势需要,对改进我国信访工作作出的一大创新举措,目的是不断拓宽畅通民意诉求表达渠道,提升信访工作水平,构建信访工作新格局。

  信访制度是指“由各级国家机关设置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信访干部,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来电活动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以来,我国信访工作与维护社会稳定紧密相连,大力抓好信访维稳工作,是全国各级机关单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近年来,关于个别部门采取非法手段“截访”的负面新闻屡屡见诸报端,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如“黑监狱事件”、“唐慧上访被劳教案”等,一经报道即引起了社会上的普遍关注。

  最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奋飞撰文称“让司法成为公民权利救济的主渠道”。文中,作者列举了不久前媒体曝光的河南周口村民“张法银杀人案”等案例,指出当前我国信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通过司法制度的改革和诉讼程序的完善,让司法拥有足够的公正性、权威性和独立性”的改进意见,认为只有司法得到社会公众的信任,人们才更有可能把其权利救济问题交给司法,而不是交给信访。不过,由于作者行文上有点“”,且对上述论题一笔带过,显得有些简略,意犹未尽,就此我想补充谈谈自己的一点见解。

  人们常说,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这话固然不错,但现实生活中人们因不服司法裁判或不自觉去采取法律救济手段,而执意到信访部门、政法主管部门等相关上级部门上访的例子屡见不鲜,从而产生了缠访、闹访、越级访、进京访等一系列问题,甚至引发了群体性事件。李奋飞教授对信访制度总体上是持否定态度的,认为信访绑架了司法,群众越是通过信访途径寻求救济,司法的威望就越羸弱,故应当对其“严控”。但是,这里面体现出来的一个问题是:他们为何不相信法律?只有厘清了导致问题产生的内在因素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找准问题的症结所在,才能从根本上得以有效解决。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从制度上确立了国家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方式,即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着影响司法独立运行的诸多因素(如行政化性质明显等),以及因司法机关自身存在的司法不公、执法不严问题,导致现实中司法途径(法律手段)不能够全面合理的解决诉讼纠纷问题,进而导致司法公信力不断下降,这是不争的事实。久而久之,法律失效下的社会现实让部分群众渐渐不再相信有讲法的地方,所以在当前“信访不信法”的社会大背景下,他们选择上访以寻求权利救济,也在情理之中,甚至走进了“不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认识误区和上访怪圈。

  近日,前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吴官正的散文集《闲来笔潭》正在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书中讲述了他的为官从政之道和人生哲理思考。在一篇回忆他在山东工作时的文章中,吴官正写道:信访部门是个“窗口”,从这里能看出群众的情绪,看出基层的工作;信访工作是个“安全阀”,做好了能消解老百姓的怨气,减轻维护社会安定的压力。他还说,“如果群众有日子过不去,信访是控制不住的。在上访的人群中确实有“老油子”,但毕竟是极少数。有多少吃得饱饱的、喝得足足的、高高兴兴的人,整天跑到省里上访呢?”由此,可见群众信访工作不是一项可有可无的一般性工作,它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的巩固,是坚持群众路线、深入联系群众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直以来,我们国家不断坚持创新信访工作机制,积极采取措施应对群众信访工作中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构建信访工作新格局——从现实意义上讲,就是有关部门要善于倾听群众呼声,依照法律政策规定主动为民排忧解难,积极化解矛盾纠纷,正确维护群众的信访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要充分保证民众的诉讼权利,“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让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得到纠正”。对此,我认为要从两个方面来抓落实:一方面要大力加强司法机关自身建设,转变作风,严格执法,敢于排除干扰公正裁判,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冤假错案,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只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司法公开促进公正,才能有效杜绝司法腐败,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不辱使命,不负群众重托。另一方面,要全面落实党的“依法治国”执政方针,加快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推进社会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真正确立起宪法法律至上的权威,消除长久以来公权力的傲慢与偏见,才能减少公权力与公民私权的对抗矛盾,让人们相信法律,遇到问题时自觉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权利救济。

  总言之,公平社会建设,始于执政者的智慧、决心和勇气;只有触动上层的利益,才能打动底层的心灵,才能逾越阶层鸿沟。

作者单位:乐东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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