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35人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数额近300万元 被追究刑事责任
12月3日,海口中院公开开庭审理35人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案
审判现场
海口网12月3日消息 (记者曾丽园 通讯员胡坤坤 摄影报道)12月3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安等35人销售伪劣产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此案系海口中院全面开展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以来,适用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机制审理的涉及人数最多的案件,法庭将择日宣判。
据检查机关起诉指控,自2012年7月份起,王某安与王某松为牟取暴利,在海口市从事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活动。二人租赁海口市琼山区尾丹村一层房间作为储藏假烟的仓库,由王某松联系广东、浙江等地生产假烟的厂家,以极低的价格购进各类品牌假烟,通过物流寄递方式运输至海口。之后,二人用电动车将假烟运送至同乡经营的烟草零售点,从中赚取差价。王某安、王某松向胡某等数十家烟草零售点大量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已形成长期、稳定的销售模式,销售金额特别巨大。胡某等29家零售点将从王某安处低价购买的假冒伪劣卷烟冒充真品香烟以市场价格销售,从中牟取暴利。
2014年5月2日至11月4日期间,王某安、王某松累计购进用于销售的假冒伪劣卷烟共计53021条,市场价值13744120元。二人低价销售至海南省各下级烟草零售点的假冒伪劣卷烟累计40387条,销售数额达2645734元,市场价值10303680元。
胡某为牟取非法利润,多次向王某安低价购买假冒伪劣卷烟,并冒充真品卷烟在其经营的便利店对外销售。2014年5月份以来,胡某从王某安处累计购进假冒伪劣卷烟4608条,市场价值1114340元;王某标累计购进假冒伪劣卷烟1568条,价值370470元;方某舜夫妻累计购进假冒伪劣卷烟1795条,价值329010元;黄某丹累计购进假冒伪劣卷烟454条,市场价值106130元,以上假冒伪劣卷烟均已被黄某丹以市场价格销售给他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松、王某安、胡某、詹某光、朱某勇、张某敏等六人为牟取非法利润,大量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标、方某舜、黄某丹等二十九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是指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2013年3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 试点工作。海口中院作为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单位,通过调整审判分工、优化人员结构,由试点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