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来啦!海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明年1月1日起将有大变化
11月30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了解到,《办法》共计44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监督抽查的实施、样品处置等进行规定。
我省监督抽查分为省级监督抽查和市县级监督抽查
据介绍,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含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和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办法》。《办法》所称的监督抽查,是指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所称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结果处理,是指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企业依法采取通报、责令整改、复查、公告、行政处罚、移送等行政措施的活动。
根据《办法》,我省监督抽查分为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省级监督抽查和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市县级监督抽查。
行政处罚权已集中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企业依法实施通报、责令整改、公告、复查等行政措施;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移送等行政措施。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监督抽查,可根据工作需要,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移送等行政措施。
现场抽样时,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办法》要求,现场抽样时,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抽样人员应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出示组织监督抽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抽样人员身份证明。委托抽样的还应出示组织监督抽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复印件。
同时,抽样人员应当使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记录抽样信息;封样时,应当采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封样单》封样,样品需要先行存放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的,还应出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封存和处置告知单》。
此外,被抽样的生产者、销售者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拒检认定表》,并由所在地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拒检企业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对流通领域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时,受委托检验机构收到检验样品后,应及时向样品标称生产者寄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确认通知书》进行样品确认。
《办法》还要求,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样品标称生产者、电子商务平台寄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及产品检验报告,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因经营者地址不详等原因而无法告知的,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其官方网站公告通知,公告期限为7个工作日。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样过程、样品的真实性等有异议的,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抽样人员、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等进行样品确认,查证相关视频、视听等资料,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这5种情形之一,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予组织复检
《办法》指出,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样品标称生产者提出复检申请的,应同时提出复检的理由和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具备复检条件的,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复检,并向复检申请人送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申请受理通知书》。
需要注意的是,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规定不能实施复检;异议申请人逾期提出复检申请;备用样品超过保质期;经核查不合格项目原始检验数据等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原结论正确;其他依法不予复检的情形这5种情形之一的,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予组织复检。
《办法》表示,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理通知书》后,应及时登记保存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被抽检不合格的同一产品,对来源和出售范围进行调查,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规定进行立案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监督抽查发现仅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责令整改。被抽样销售者可将不合格产品退回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安全的情况下,报负责结果处理所在地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后,可继续销售。对已经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依法做好修理、更换、退货工作。
此外,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经复查合格,且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已经依法依规妥善处置完毕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可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经复查不合格,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继续生产、销售同一产品的,由所在地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据悉,《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1月1日原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和2016年5月27日原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海南省工商系统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规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