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小区迟迟不交房 开发商收了合同却未退还房款
原标题:房子迟迟不交急得业主要退房
因装修、台风等问题,位于海口南渡江附近的某小区迟迟没有交房。多名买房者起诉开发商,有的要求解除购房合同,退还购房款及利息,有的则要求支付违约金。
吕霞就是其中一名业主。2012年期间,她购买了该小区一套含装修的商品房,并在签订合同后,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按合同,开发商应在2013年6月交房。约定交房前两天,房屋工程确实通过了竣工验收。但因装修等问题,该房迟迟没有交房。
2013年11月底,吕霞决定退房。她向开发商公司邮寄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和退款通知书。开发商收到了文件却一直没有退还房款。于是,她起诉开发商。她表示,合同约定,延迟交房90日以上,她就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她因此要求开发商退还全部房款,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张扬和陈翠起诉开发商,则是想讨要违约金。两人认为,开发商应按合约约定,支付28万元的违约金。
开发商不同意解除合同,称是因为吕霞对房屋装修风格有改动要求,且没有支付房屋过户契税,办理相关手续,拒绝交付房屋才导致涉案房产不能如期交付,因此其并不构成违约,公司也不应支付违约金。开发商还对吕霞的利息计算方式表示质疑。
对于张扬和陈翠的要求,开发商则表示是因为房屋装修改动及台风使房屋受损,且张扬和陈翠也未办理相关手续,拒绝交房,因此不应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也不应如两人所主张的28万元。
法院判决
海口美兰区法院认为,涉案开发商与吕霞、张扬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判决解除吕霞与开发商间的购房合同,开发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近9万元,违约金2.8万余元。
至于张扬与陈翠,在开发商催促其收房的情况下,仍未按照补充协议支付契税、办理手续,因此,开发商的违约时间应在装修改动约定的延期2个月之后开始计算,计算到开发商催促张扬、陈翠交房之时。根据双方的责任,美兰法院判决开发商向张、陈支付违约金10.8万余元。
(涉案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