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男子骗他人代还9万元信用卡债 二审获刑三年
海口一男子李某波因无钱归还其光大银行信用卡欠款,骗取韦某妮和叶某正人民币9万元代其还债。12月5日,南海网记者获悉,海口中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李某波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3年11月27日,李某波因无钱归还其光大银行信用卡欠款,便找到蓝优手机店店员韦某妮,与其商定由韦某妮代其偿还光大银行信用卡上的人民币9万元欠款。同时约定,在韦某妮还款后当场支付代还款金额的0.8%作为手续费,并且当场通过刷卡转账将人民币9万元归还给韦某妮。
为了取得韦某妮的信任,李某波还将其名下的光大银行信用卡交给韦某妮。随后,韦某妮经蓝优手机店老板叶某正的许可后,分三次将其名下银行账户中的人民币4.4万元和叶某正名下银行卡中的4.6万元通过网银转账到李某波的光大银行账户。
李某波在蓝优手机店门口收到9万元到账的手机提示短信后,立即拨打光大银行客服电话将其交给韦某妮的光大银行信用卡账户挂失,并立即乘坐已经等候在门口的电动车迅速逃离现场。后李某波拒绝与蓝优手机店联系,并逃回福建省安溪县。2013年12月12日,李某波在福建省被抓获归案。同年12月27日,李某波的家属代其归还韦某妮和叶某正人民币9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李某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人民币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李某波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宣判后,李某波不服,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
海口中院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某波诈骗的事实清楚,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的上述所列证据为证。二审期间,上诉人李某波、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均未提出新的证据。对此海口中院做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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