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为见义勇为人员购买保险 最高理赔达60万元
中新网海口6月27日电(记者 付美斌)27日,海南省举行见义勇为人员人身意外伤害无记名保险新闻发布会暨全省见义勇为工作座谈会。据悉,海南省已从2016年起实施见义勇为人员人身意外伤害无记名保险制度,对因见义勇为行为牺牲、受伤的人员,保险公司按规定给予理赔,金额最高达60万元。
日前,中共海南省委政法委员会、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转发《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人身意外伤害无记名保险实施办法》(下称《办法》)。
根据《办法》,经海南省政务中心公开招标的方式,由海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向中标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在保险有效期间,凡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同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在抢险救灾、舍己救人和其他积极救助行为过程中遭受伤害导致伤残或死亡,经县(市)级综治办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均可申请保险理赔。
据了解,经公开招标,2016年保险人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保险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保费额度250万元人民币,由海南省财政预算拔付。
2016年保险给付金的限额及支付有四种,一是意外身故赔偿金,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所致死亡,保险人给付人民币60万元身故保险金;二是意外残疾烧伤给付金,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见义勇为而遭受意外伤害烧伤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所致残疾,保险人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最高达人民币60万元,最低6万元;三是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见义勇为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机构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按实际合理的住院天数,每天补贴人民币100元,累计给付天数以180日为限;四是附加医疗费,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见义勇为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大陆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机构进行治疗,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后按100%赔偿,但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的赔偿限额以不超过6万元为限。
海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会长肖若海表示,此举旨在为进一步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障力度,帮助见义勇为人员尤其是牺牲、致残的见义勇为人员解决治疗和家庭困难,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据悉,2015年,海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在见义勇为人员奖金、慰问金、救助金等方面共支出506万余元。(完)
编辑:凌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