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县原副县长陈卓尔忏悔录:起先有原则但却惹来麻烦

30.09.2015  11:50

      陈卓尔资料图

      之所以有今天,都是贪婪惹的祸。

      2003年6月,被任命为海南省临高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时,我刚刚42岁。仅仅两年后,我又被任命为临高县副县长兼财政局局长。应该说,我的仕途之路一帆风顺。然而,人心不足蛇吞象。早在担任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时,我就有了错误观念,认为人之一生有两条路:仕途路和发财路。我的仕途路虽说走得通顺,但发财路尚未起步,只有仕途与发财同步,方为人生幸事。有了既想当官又想发财的想法后,在办公事时,我谋起了私利;在给社会作贡献时,也在贪图“回报”;在服务社会时,开始追求“享受”。就这样一步步走向堕落。

      我从事的海洋与渔业工作涉及公共资源的调整与分配,因此,有不同利益群体为维护或争取利益与我接触。刚走上领导岗位那阵,凡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哪怕只有一点儿问题,不管涉及到谁,我都不会同意。没想到这样做给我带来了许多想不到的麻烦和矛盾。于是,我意识到,得把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只要大的前提合理合法,小节上可以商量。没过多久我就发现,这个办法减少了矛盾,我在朋友圈子里的评价也好了,工作开展也顺利多了。由此我错误地认为,帮谁不是帮,朋友的利益维护了,自己也就有了利益。

      2008年至2010年三年间,中央先后拨款3000余万元给临高县,用于扶持深海养殖产业。海洋与渔业局决定在临高海域分三批建造664口深海网箱补助给养殖户。其中,第一批网箱200口拟采用“以物代资”方式补助,第二批、第三批网箱64口和400口拟采用“先建后补”的方式补助。2009年,海洋与渔业局作为业主单位,对外招标建设第一批网箱200口。我将招标信息透露给深圳华油公司的朋友,该公司指派销售经理田某前来联系对接。说是联系对接,其实是田某与我之间密谈,最终商定彼此利益。为感谢我提供信息和帮助中标,田某分多次送给我好处费255万余元。后来,我又连续4次收受一些单位及个人送的好处费194万余元。

      痛定思痛,我认为我的最大失败就是败在了金钱脚下。古人说,鱼和熊掌不可兼得。我既然选择当国家公务员,就是选择了为人民服务,就不能奢望有丰厚的财富回报。可我,一失足葬送了自己的人生。我希望手握权力的人们一定要以我为戒,自重、自省、自律。

      ●忏悔人:陈卓尔

      ●原任职务:海南省临高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副县长兼财政局局长

      ●涉案罪名:受贿罪

      ●判决结果:2014年12月22日,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

      犯罪事实:2006年至2011年,陈卓尔在担任临高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及财政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贿赂共计450余万元人民币。

      相关报道:临高县原副县长陈卓尔受贿450万 一审判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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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国都市报记者王忠新)临高县原副县长陈卓尔,因在担任临高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党组书记和临高县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受贿450万元,最终东窗事发。12月24日上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此案,以受贿罪判处陈卓尔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陈卓尔退缴的赃款250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其余赃款109.64万元继续追缴。

      2006年至2011年,陈卓尔在担任临高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党组书记和临高县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建设深某网箱工程项目、发放网箱补助、渔船柴油补贴、承建建筑工程项目等方面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贿赂共450.0114万元。

      陈卓尔归案后,通过家属退缴赃款250万元。

      海南一中院认为,陈卓尔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对于陈卓尔及其辩护人提出陈某各存留于澜江公司账户上的90.3714万元钱不属于受贿款的辩护意见,陈卓尔在庭前多次有罪供述中予以承认,且陈卓尔的供述和陈某各、方某路、李某的证言均证实澜江公司是陈卓尔等人控制和管理的公司,存放于澜江公司账户的钱款由陈卓尔等人支配。因此,陈卓尔利用职务便利为陈某各谋取利益,其所收取陈某各的钱财应当认定为受贿款。

      鉴于陈卓尔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事前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且退出大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邀请”企业临高做项目收贿赂255万

      2008年至2010年期间,中央先后拨款3000多万元给临高,用于扶持该县深海养殖产业。临高县海洋与渔业局决定在临高海域分三批建造664口深海网箱补助给养殖户。其中,第一批网箱200口拟采用“以物代资”方式补助,第二批、第三批64口和400口拟采用“先建后补”方式补助。

      2009年,临高县海洋与渔业局对外招标建设第一批网箱。陈卓尔将招标信息透露给深圳华某公司。该公司指派销售经理田某生联系、对接。为争取中标,该公司总经理张某和田某生等人商定,许诺按每口网箱3850元给陈卓尔好处费。后该公司中标,并与临高县海洋与渔业局下属单位临高县水产推广站签了《网箱制造安装合同》,制造安装了200口深海网箱。经陈卓尔等人同意,临高县海洋与渔业局及时付款。

      张某和田某生等人想继续做二、三批网箱项目,便成立了海南深某网箱公司。为保证海南深某网箱公司顺利承领项目,陈卓尔向有关专业合作社与渔民做要求,后临高思某合作社及有关渔民与海南深某网箱公司签订《网箱制造安装合同》,让该公司制造安装第二批、第三批网箱。期间,陈卓尔积极协调渔民与银行、政府关系,同意支付补助款给各专业合作社,用于支付工程款。

      为给陈卓尔好处费,田某生等人制作虚假的《深某抗风网箱海上固定安装合同书》,将100万分三次转至海南深某网箱公司账户。2009年至2010年间,田某生从海南深某网箱公司账户及其个人账户取款,先后分多次送给陈卓尔共255.64万元。

      田某生证实,2008年下半年,国家有扶持深海网箱养殖政策,时任临高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的陈卓尔告诉他们,说是临高县有深海网箱业务,邀请深圳华某公司来做该项目。

      开公司“拉”来渔船套补贴 收渔民贿赂90.3万

      2005年间,陈卓尔让福建渔民陈某各引进两艘渔船到临高从事海洋捕捞。随后,陈某各建造两艘渔船开到临高。在陈卓尔帮助下,陈某各为两艘船办理了捕捞许可证书、船检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等手续,并挂靠在陈卓尔实际控制的海南澜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

      陈卓尔与陈某各商定,该两艘渔船向政府申请取得柴油补贴后,要分一部分补贴款给陈卓尔。2006年至2009年期间,陈卓尔表弟方某路以澜江公司名义多次向临高县海洋与渔业局申请陈某各挂靠的两艘渔船的柴油补贴和南沙专项补贴。

      经陈卓尔等人审批,临高县海洋与渔业局批准该两艘渔船的柴油补贴、南沙专项补贴各179.079万元和67.8933万元(合计246.9723万元),并把补贴款拨付到澜江公司账户上。陈某各数次让方某路把部分补贴款转账给其。方某路请示陈卓尔或陈卓尔妻子李某后,先后分三次从澜江公司账户转账给陈某各共95.1973万元。

      李某从澜江公司账户上分二笔取出61.4036万元,存入陈某各的银行卡给了陈某各。为感谢陈卓尔的帮助,陈某各将澜江公司账户上剩余的补贴款共90.3714万元送给陈卓尔。因群众举报陈卓尔存在违法违纪行为,陈卓尔担心出事,2011年5月27日让方某路将澜江公司账户上的97万元转账给陈某各。

      陈卓尔妻子李某向办案人员证实,澜江公司是她与陈卓尔以方某路的名义开办的,公司印章平时由她管理,但公司从未开展过业务。临高海洋与渔业局捕捞股长也证实,澜江公司由方某路管理,名下有两艘渔船。后来,他通过私下了解得知澜江公司是陈卓尔开的。

      陈卓尔则称,他于1993年设立澜江公司,调任临高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后,考虑到自己是公务员不适宜经商,就将澜江公司过户到方某路的名下,授权给方某路负责管理,但他还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重大投资项目由他主导。

      帮办船网工具指标领补贴 收了15万元

      2007年间,临高义某公司向临高县海洋与渔业局申请25艘渔船船网工具指标。期间,陈卓尔让时任临高县海洋与渔业局捕捞股股长邓某林(另案处理)叫方某路把方某路、方四等四个人的身份证交给邓某林,由邓制作船网工具指标申请材料进行申报。之后,在陈卓尔、邓某林的帮忙下,临高义某公司得到21艘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方某路等四人的4艘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也挂在临高义某公司名下,后该4艘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由临高义某公司使用。而后,临高义某公司向临高县海洋与渔业局申请25艘渔船的柴油补贴。在陈卓尔和邓某林的帮忙下,临高义某公司得到柴油补贴款。

      为了表示感谢,2008年至2012年期间,临高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分多次送给邓某林巨额款项,并叫邓某林将其中一部分钱转送给陈卓尔。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邓某林从其收受陈某的款项中拿出15万元,在临高县海洋与渔业局大院停车场送给了陈卓尔。

      帮建筑工程承包商中标 拿了30万元

      2011年前后,陈某俏得知临高县财政局拟以议标形式招标建设临高县和舍财政所、博厚财政所和波莲财政所的办公楼,遂找时任临高县财政局局长的陈卓尔帮忙,表示想要承建该三个办公楼建设工程项目。陈卓尔表示同意,并让陈某俏挂靠公司参加议标。

      陈某俏告知陈卓尔其挂靠海南冠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加议标。因参加议标的本地建筑公司只有陈某俏挂靠的海南冠某建筑工程公司一家。为了让陈某俏中标,陈卓尔向分管此项工作的县财政局副局长黄某暗示,尽量选择本地建筑公司承建。黄某领会陈卓尔意图,在议标会上,首先提议该三个办公楼建设项目应由本地建筑公司承建,陈卓尔和其他参会人员一致同意,确定海南冠某建筑工程公司中标。

      该三项工程结算总金额合计400余万元,均经陈卓尔审核同意后及时拨付。为表示感谢,2011年10月,陈某俏送给陈卓尔30万元。

      帮人建网箱发补助不白忙 收合作社40万

      2009年期间,临高海某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某庭得知临高县拟建造200口网箱补助给养殖户的信息后,找到时任临高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的陈卓尔,表示希望能给其安排补助一些网箱并最终成功获取。2009年下半年,王某庭送给陈卓尔19万元。

      2009年,养殖户郑某钢得知中央下拨一批资金给临高县用于补助深某养殖的信息后,找到时任临高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的陈卓尔,表示想得到补助。陈卓尔提出,其须以专业合作社名义申请。之后,郑某钢成立临高思某合作社,并以该合作社名义向临高县海洋与渔业局申请深某网箱补助。其间,养殖户王某宇、王少群等七人也向临高县海洋与渔业局申请网箱补助。后临高县海洋与渔业局同意给临高思某合作社补助10组40口网箱,给王某宇等七人补助8组32口网箱。

      因王某宇等人不具备深某网箱养殖条件,王某宇等人申请的网箱并入临高思某合作社,以“公司加渔民”的形式合作养殖。之后,临高思某合作社与海南深某网箱公司签订《网箱制造安装合同》,由海南深某网箱公司为该合作社制造安装了18组72口深某网箱。期间,临高县海洋与渔业局将补助款拨给临高思某合作社支付给了海南深某网箱公司。

      2009年11月某日,郑某钢送给陈卓尔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