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13岁女孩遭干伯父“欺负”长达两年 有四次性关系
原标题:临高13岁女孩遭干伯父“欺负”长达两年
13岁少女原本应该在校园里享受属于自己的美好时光,而来自临高的蒲玉(化名)却因为遇到一个“色魔”,承受了这个年纪本不应该承受的伤痛。在今年的5月份,伤害蒲玉的“色魔”陈子堂(化名)被临高法院因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他把我拖进小树林,用手堵住我的嘴”
被害人蒲玉和陈子堂是怎么认识的?据蒲玉介绍,她今年13岁,认识陈子堂是在2013年,当时她读小学四年级。“陈子堂是妈妈的朋友,有时会到家里喝茶,见的次数多了,妈妈就让我喊他为干伯父。”蒲玉说。
据蒲玉在法庭上的陈述,这个干伯父却是一个可怕的“色魔”。“在2013年的某一天,陈子堂把我诱骗去水库旁边游玩,在游玩途中,他把我拖进小树林强行与我发生性关系。”蒲玉说,陈子堂早就在偏僻的树林里预先铺好了塑料袋,为了不让她大喊出声,还用手狠狠地堵住了她的嘴。
“我力气比较小根本没法把他推开,事后陈子堂还威胁我不要将和他发生性关系的事情告诉别人。”蒲玉说,自此之后,她的噩梦开始了,从第一次被陈子堂强奸以来,每当她生病或者生日的时候,陈子堂就带她出去买东西,再“顺便”将她带到第一次强奸她的地方实施强奸。
宾馆里打电话给妈妈,称和“干伯父”发生关系
据蒲玉介绍,自2015年7月份之后,陈子堂就会带着蒲玉去宾馆开房。在同年9月份的一天,陈子堂约蒲玉在临高县某市场门口碰面,见面后,陈子堂就将蒲玉带到一宾馆内。“在宾馆房间内他想吻我,我不同意他就开始强行脱我衣服,强迫我与他发生性关系。”蒲玉说,发生关系时,陈子堂知道她是未成年人。
“到了晚上8点左右,我决定打电话给妈妈,告诉她说我和干伯父在临高县的宾馆开房,并且发生了性关系。”蒲玉说,在通完电话后母亲就立即报警,随后警方来到宾馆将陈子堂带走。蒲玉的妈妈表示,在她的逼问下,蒲玉承认之前和陈子堂发生过多次性关系。据了解,蒲玉是2003年出生,2015年9月份被性侵时未满十四周岁。
“我没有使用暴力,她说如果我给她钱就行”
然而,据陈子堂在法庭上表述,他和蒲玉发生性关系时,并没有威胁恐吓或用金钱利诱她。据陈子堂介绍,他第一次和蒲玉发生性关系是在2013年某一天的中午12点左右,地点是在一个树林里。“我没有对蒲玉使用暴力手段,她说如果我给她钱就什么都行。”陈子堂说,当时他给了蒲玉50元钱,就把她拖到了树林里,但进入树林后,蒲玉并不愿意脱衣服,他就强行和其发生了性关系。
“2015年9月份,我带蒲玉去开房是因为她给我电话说和父母吵架了,跑出来没有地方可去,叫我带她去开房休息。”陈子堂说,他带蒲玉到临高县某宾馆后就和蒲玉发生了性关系。
据陈子堂交代,他总共和蒲玉发生四次性关系,第一次第二次都是在树林里,第三次和第四次都在宾馆,第一次和蒲玉发生性关系时,蒲玉10岁。
法院
被告人犯强奸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在法庭上,陈子堂辩解称被害人与他发生性交行为均是自愿的,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临高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子堂明知被害人蒲玉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违背幼女意志,强行与幼女发生性交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关于奸淫幼女的强奸犯罪,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均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被告人陈子堂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且对同一幼女多次实施奸淫行为,第一次实施奸淫时被害人是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对被告人应依法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子堂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