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一干部收好处费不批捕致嫌犯潜逃 领刑3年半

03.12.2015  12:49

  临高县人民检察院侦监科原科长陈姚辉(男,现年44岁,大学文化)收了寻衅滋事犯罪嫌疑人许动余家属1万元好处费及一条中华烟之后,对许动余做出不批捕决定。随后,取保候审的许动余潜逃,至今未归案。而这并不是陈姚辉第一次利用其身份收受好处费,经查,陈姚辉在2010年至2013年间,共11次收受他人好处费3.54万元。经海口美兰区法院一审、海口中院终审,陈姚辉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收万元好处费不批捕致嫌犯外逃

  在陈姚辉多宗受贿事实中,王某衡都是中间人。2010年7月的某天,王某衡约陈姚辉吃饭,她是为涉嫌强奸的一个亲戚说情。饭后,王某衡送给陈姚辉好处费1800元。

  许动余一案中,王某衡也是中间人。许动余的父亲找到王某衡,让她帮忙。2012年10月初的一天,王某衡约陈姚辉吃饭。王某衡称许动余涉嫌寻衅滋事案件很快要送到检察院了,请陈姚辉不要批准逮捕许动余。接着,王某衡将一条中华烟和好处费1万元送给陈姚辉。

  许动余的案件送到临高县人民检察院后,陈姚辉明知许动余有犯罪事实符合逮捕条件,但陈姚辉为徇私情,做出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的意见。过后,陈姚辉将结果告诉王某衡。2012年10月13日,临高县公安局对许动余取保候审。2013年9月7日,临高县公安局再次向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许动余涉嫌寻衅滋事案件。2013年9月10日,临高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许动余。但许动余一直在逃。

  经查,2010年至2013年,陈姚辉11次收受他人贿赂3.54万用于个人消费,涉及陈剑锋陈志恒涉嫌聚众斗殴案、许胜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等。

  受贿3.54万元终审获刑3年半

  海口美兰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陈姚辉身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54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陈姚辉犯罪后如实交代自己受贿的罪行,并全部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该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姚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宣判后,陈姚辉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

  海口中院认为,上诉人陈姚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54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日前,该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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