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一高中生凌晨家中坠楼身亡,事发前玩手机被老师没收
2017年,高一年级男生小刘(化名)晚上在寝室玩手机被没收后,擅自离开学校,次日凌晨在家跳楼自杀。事发后,小刘家属将学校告上法庭,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该案认为,小刘在学校严格管理之下违反学校的管理规定私自外出,学校在其私自外出的过程中没有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对于小刘的死亡不应承担责任。
玩手机被没收 离校在家跳楼自杀
案件回顾至2017年2月27日23时许,三亚某高中学校值班老师在例行查寝时,发现小刘所在的寝室有亮光,便与生活老师一同进入该寝室查看情况。因发现小刘将手机携带进入宿舍,2名老师遂没收了小刘的手机。
2017年2月28日6时20分,生活老师叫学生起床时发现小刘不在宿舍,便通知值班老师及小刘的班主任。小刘的班主任于当天7时54分给小刘父亲打电话,告知小刘不在学校的情况。当天,班主任与小刘姐姐和学生寻找小刘下落。
2017年2月28日至2017年3月1日期间,班主任与小刘父亲、小刘姐姐之间有10多次通话记录。小刘出走后,小刘亲属一直未向公安机关报案,直至2017年3月1日,三亚市公安局通知小刘父母,双方才得知小刘已于同年2月28日凌晨2时在家中跳楼身亡。
另查明,小刘所住的宿舍楼楼下以及宿舍区门口均有铁门,学校确认事发当晚铁门均已锁上。截至庭审结束,双方均不知悉小刘是如何从宿舍外出。
私自外出 法院判决学校不担责
一审法院酌定学校应对小刘的死亡承担10%的过错责任,作出判决,被告学校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68105.6元。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小刘已年满十六周岁,具备相当的民事行为能力及辨别能力,其明知学校不允许使用手机而将手机带进宿舍玩耍,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老师在按照规定代管小刘手机的过程中没有不当言行,双方没有发生冲突,该行为并不必然引起小刘的自杀,故学校老师代管手机的行为与小刘的自杀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法院认为,学生宿舍楼下有铁门锁住,学校大门有保安管理进出人员,小刘在学校严格管理之下违反学校的管理规定私自外出,学校在其私自外出的过程中没有过错。因学校在小刘的死亡过程中没有过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学校对于小刘的死亡不应承担责任,一审判决学校承担10%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被告学校主张其不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该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学校在二审中自愿给予小刘家长6.8万元的经济帮助,法院予以照准。据此,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学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6.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