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合格食品且无票据凭证等,昌江、东方2菜摊、干货店被警告+罚款

08.12.2020  19:22

  12月8日上午,昌江黎族自治县、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显示,昌江石碌吴明吉菜摊被警告、罚款2000元,东方八所红先杂货铺干货店被警告,罚款800元。

  据介绍,8月27日,昌江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昌江石碌吴明吉菜摊正在销售的韭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明,昌江石碌吴明吉菜摊于8月27日销售的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的同批次韭菜是从批发菜市场购进的,获得利润1元。昌江石碌吴明吉菜摊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不合格的同批次“韭菜”的购进单据、进货台账、供货商资质材料等相关材料。

  8月20日,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方八所红先杂货铺干货店经营的鸡蛋(购进日期:不详)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该货店经营鸡蛋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东方市综合执法局调查,东方八所红先杂货铺干货店只记得购进一箱,进货价格是190元/箱,销售价格是200元/箱,购进的鸡蛋当天已经销售完,无进货单据等。

  商报记者注意到,昌江石碌吴明吉菜摊因销售含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韭菜、未按要求保存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及记录台账,被被警告、罚款2000元;东方八所红先杂货铺干货店因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蛋、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购的食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被警告,罚款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