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19名村民称民房遭强拆 状告市政府和城管部门
本报去年12月《东方城管被指“选择性执法”遭450万元索赔》报道了村民以东方市城管部门牵头组织的“拆违”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告上法庭,索赔450万元。记者今天获悉,昌江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东方市城管部门对前述村民违建作出的确认和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村民所建房屋在规划区内且未报建,属于非合法财产,不予赔偿。
村民不服上诉至海南第二中院。该院经审理后发回重审,村民又将东方市政府和东方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日前,海南第二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赔偿案件。
19村民:民房遭违法强拆
原告卢朱富、符香桃、卢炳胜、卢炳丽、卢炳峰等19名村民在诉状中称,2013年4月17日,被告组织数百人以“新小线建设项目违建户”的名义,强制拆除原告位于“新小线”拆迁范围以外的民房,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的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原告村民认为,被告强拆的民房具体位置根本不在被告所指的“新小线规划区”内。被告借“新小线规划区建设项目”为名,强拆位于新小线范围以外的原告民房,明显违法,侵犯原告的财产,应依法赔偿原告相关损失。况且原告改建的住宅已依法向村委会申请,村委会已批复同意。原告被强拆的房屋虽然未报建,但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合法财产。原审法院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就认定被告房屋为非合法财产,不予赔偿是错误的。
原告请求法院撤销东方市人民政府东府(2011)97号《关于新街至小岭道口工程项目用地征收的通告》及相关配套文件,确认被告强拆原告民房的行为违法,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并依法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强拆至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共约四百多万元。
市政府:违建不存在财产权
东方市政府在递交给法院的答辩状中称,东府(2011)97号《关于新街至小岭道口工程项目用地征收的通告》是东方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原告的撤销诉请。此外,依据《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强制拆除原告涉案房屋是市政府、执法局必须履行的职责。本案中,强制拆除的决定是由东方市城镇综合执法局依法作出的,市政府依法批准的,具体的强制拆除行为是由东方市城镇综合执法局依职责、职权、法律作出的,按照《行政诉讼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的规定,行政赔偿诉请的被告是执法局。
东方市政府同时认为,原告房屋是违法建筑,不存在财产权。东方市政府批准强拆非法建筑,东方市城镇综合执法局具体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的职责没有侵犯原告的财产权。依据《国家赔偿法》及有关规定,只有行政行为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才作出赔偿,本案中被强制拆除的房屋是非法建筑,原告没有合法权益,原告的赔偿诉请没有法律依据。
执法局:拆除行为合法
东方市执法局则辩称,该局认定卢朱富等19名村民在新小线范围内所建房屋为违法建筑和根据市政府的批准参与强制拆除涉案房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是合法的行政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卢朱富等19名村民的诉讼请求,确认该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行为合法并维持其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该案当庭没有判决。(记者纪燕玲实习生刘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