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为中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出谋划策

02.02.2015  10:46

专家为中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出谋划策

新华网北京1月31日电(李如祎 苑苏文)“20多年前的法律有不适应新理念、新形势的方面,还有些条文之间存在矛盾,可操作性不强,有的部分以‘罚’代‘法’的倾向比较严重。”31日,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治建设研讨会在北京举办,与会专家、海南师范大学副校长史海涛如是说。

正值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下称《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期间,来自政府部门、高校和企业的上百名专家从不同角度就野生动物保护现状、修改的重点以及修改路径选择等进行了讨论。

据了解,中国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是1988年审议通过的,近年来,随着中国生态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一些制度和规定不能适应野生动物保护的客观需要。

在本次研讨会上,诸多法学专家从立法方面提出许多建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在发言中表示,应当在濒危动物名录范围划定、自然保护区以及禁猎区的确立、拯救措施、生态补偿以及行政补偿方面确立相关制度。同时,要借鉴别的国家在环境法中公众参与制度、专家咨询制度、行政评估制度、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的设定,从而加强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竺效从公众参与角度讨论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他指出,《环境保护法》中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应该作为《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一项重要的立法依据,并在其中进一步细化,使它变得可操作。

未来《野生动物保护法》要在公众参与上有所作为,就应该专章规定,其主体架构是三条线:环境知情权、参与公共决策和公益诉讼,只有这样,才能符合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和社会共治和新命题。”他说。

在动物法律权利的设定方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明德认为,仅仅承认给予动物的福利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它们不是法律上的主体,这样一来它们的权利就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变他们的命运必须承认动物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

与会代表还提出了“如何兼顾栖息地保护和当地经济发展”、“动物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我国参与的国际公约的矛盾如何解决”等现实问题,引发了激烈讨论。

此次研讨会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和北京爱它动物保护公益基金会共同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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