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债不成起冲突 万宁男子当街砍伤欠债人获刑

22.07.2014  15:11

  近日,万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朱某保在讨债过程中结伙把陈某龙砍成七级伤残被万宁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某龙各项费用共计28000.84元。

  2013年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保在万宁市万城镇红专西路某酒店路口处遇到陈某龙,便将其拉到万宁市妇幼保健院门口处责问还钱的事,双方因言语不和产生冲突。被告人朱某保将陈某龙摔倒在地上并坐在其后背上,然后打电话给吴某亭(另案处理)让其拿刀过来,约几分钟后,吴某亭骑摩托车带一把砍刀来到该处,二人共同对陈某龙实施伤害后离开。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龙被砍伤后,在海南省中医院住院治疗13天,住院医疗费为14285.87元。2014年5月20日鉴定为七级伤残。

  万宁法院在合并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保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刀将陈某龙砍致轻伤并七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被告人朱某保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而对于民事赔偿,应依照法律及参照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予以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28000.84元。

  最终,法院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与案件实际情况判决被告人朱某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龙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28000.84元。(余恒平、通讯员许平飞、黄炯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