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10月1日全面启动“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11.10.2015  01:5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及安排,我省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1.什么是“三证合一”?

  “三证合一”是指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种证件合并为一个证件,具体是将新设立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2.实施“三证合一”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实行企业“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等意义重大;实行企业“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可有效推进简政放权、便利市场准入、鼓励投资创业、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3.所有市场主体都施行“三证合一”吗?

  本次实施“三证合一”改革的对象是新设立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仍需正常办理税务登记证件。

  4.企业以前办理的税务登记证件还能用吗?怎么换新证?

  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过渡期内(2015年10月1日-2017年12月31日)继续有效,过渡期满自动失效。过渡期内,企业如果想换领新的“三证合一”登记证件,可自行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换发新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5.企业办理“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后,还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其他事项吗?

  新办企业办理完工商设立登记后,应及时到税务机关补充采集其他必要涉税信息,如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财务会计制度、办税人员等,税务机关依职权进行纳税人税务设立登记,并及时开展行业设置、管户分配、税(费)种认定、票种认定等工作。

  6.实行“三证合一”的企业如何办理注销?

  “三证合一”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工商登记部门,工商登记部门随后办理注销工作。

  7.个体工商户什么时候实行“三证合一”?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及安排,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三证合一”,届时将覆盖个体工商户等所有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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