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出租车公司起诉司机续:的哥被判补缴“份子钱”

26.01.2015  17:11

      原标题:三亚一出租车公司起诉的哥追索承包金 的哥最终被判补缴“份子钱”

      出租车行业所谓的“份子钱”,是出租车司机每月向出租车公司缴纳的承包金,具体数目通常以经营承包合同为定。2008年11月14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出台《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出租车营运管理秩序的通告》,对出租车承包金提出政府标准。如此一来,不少出租车司机以该标准缴纳承包金,却遭到了出租车公司的反对,因此吃上了官司,出租车司机苏师傅就是其中一位。遭到公司追索“份子钱”后,一审与二审判决却截然不同,最终苏师傅被判决支付出租车公司42500元未交的“份子钱”。

      “份子钱”打折的哥认为应照政府文件缴纳

      苏师傅是一名三亚出租车司机,2007年7月6日,他与三亚联弘客运汽车有限公司签订了《出租车经营承包合同》和《出租车经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书》。

      合同将承包期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07年7月至2010年6月,每月承包金为1900元。第二阶段为2010年7月至2012年7月5日之间,每月租金为7000元。合同约定:“合同期间,双方均不能单方擅自修改合同条款。如本合同条款与新颁布的政策、法规、规定相抵触时,双方应无条件依法对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

      根据合同,苏师傅开始营运出租车,直到2008年的11月14日。这一天,三亚市人民政府出台了《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出租车营运管理秩序的通告》简称三府(2008)243号通告。该通告第一条规定:“各出租车企业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出租车承包金政府规定标准,即旺季5800元/月,淡季4800元/月,均价5300元/月,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有了这份通告的规定,到了2010年7月,当第一阶段的承包期满后,苏师傅根据这份通告,拒绝缴纳按合同约定的7000元/月,开始每月缴纳5300元的承包金,直到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届满。

      苏师傅的举动遭到了出租车公司的反对,并被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原订合同中未缴纳的承包金。

      一审二审各不相同的哥最终被判补缴“份子钱”

      出租车公司认为苏师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承包金,而苏师傅认为应当根据三府(2008)243号通告缴纳承包金,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一审判决结果,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认定双方于2007年7月6日签订的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合法有效,同时驳回了出租车公司要求苏师傅支付承包金的诉讼请求。对此,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认为,2008年11月14日,三府(2008)243号通告下发后,苏师傅在双方合同的第二阶段,即2010年7月至2012年7月5日期间,按照该文件规定的5300元/月缴纳承包金,出租车公司在此期间没有提出异议,亦按通告规定价格5300元/月收取苏师傅的承包金,应视为对苏师傅单方变更合同条款的认可。

      一审判决结束,苏师傅不必缴纳出租车公司提出的4万多元拖欠承包金,但出租车公司对判决表示不服,认为在此期间已提出异议,发放《催缴承包金欠费通知书》,最终决定再次提出上诉。

      双方的二审在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最终的二审判决结果与一审判决出现了变化,在分别认定和撤销一审判决中的两项之后,二审判决苏师傅向出租车公司车辆承包金4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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