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产权式酒店无故拖欠回报款 投资者打官司求助

05.11.2015  11:44

      原标题:产权式酒店无故拖欠回报款投资者打官司获得法院支持

      三亚一产权式酒店,不知是生意不行,还是资金短缺?竟然无缘无故地拖欠一业主两个年度的回报款。在多次催款未果的情况下,该业主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为其做主。近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支持该业主依法拿回83538元。

      合同纠纷:

      酒店无故拖欠回报款?

      2010年1月5日,原告王某与被告三亚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双方约定将王某所购的三亚某酒店式公寓第C层C号房委托给该公司经营管理,该公司承诺每年给予王某购房款90万元的5%回报,即4.5万元回报款;回报款自2010年3月31日起计算,每年结算一次,于2011年4月30日开始支付。随后,王某将该房屋交付给该公司经营,该公司亦按合同支付了2013年4月30日前的回报款。但自2013年4月30日起,该公司无故拖欠回报款,扣除王某应缴纳的税费后,该公司尚拖欠王某2013年4月30日至2015年4月30日两个年度的回报款83538元(每年41769元)。经王某多次催款未果。无奈,王某只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向王某支付2013年至2015年两年度的回报款835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每年度拖欠回报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分别从2014年5月1日、2015年5月1日计算至2015年5月7日止)。

      对于此事,三亚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承认了王某所主张的事实,但该公司认为按合同约定,向王某支付回报款的时间应在当月4月30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亦应从约定支付日届满后起算,即2013年、2014年回报款逾期利息均应从次年5月23日起算。而王某在庭审中对该公司陈述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无异议,表示同意按该时间起算。

      法院判决:

      业主依法拿回83538元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物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系有效合同,当事人应格守履行。被告承认原告主张其拖欠2013年4月30日至2015年4月30日的回报款83538元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被告无故拖欠原告回报款,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偿还拖欠的回报款及承担逾期付款的损失。

      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2013年4月30日至2015年4月30日的回报款83538元,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被告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原告请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作为赔偿损失,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2013年回报款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1769元为本金从2014年5月23日起算至2015年5月7日止,经计算为2408元;2014年回报款按合同约定应于2015年5月23日前支付,但原告于2015年5月7日起诉,此时不构成逾期付款的事实,对该项利息损失不予支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三亚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王某支付拖欠的2013年度、2014年度回报款83538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408元。

      律师说法:

      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柯妮说,许多在三亚买房的投资者,愿意选择更具商业价值的产权式酒店,即开发商以房地产的销售模式将酒店每间客房的独立产权出售给投资者。每一套客房都各拥有独立的产权,投资者如购买商品房一样投资置业,将客房委托给酒店管理公司分取投资回报及获取该物业的增值,同时还获得酒店管理公司赠送的一定期限的免费入住权。在取得房屋产权后,投资者会与酒店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对房屋经营管理委托事宜进行约定。因此,提醒购买此类房屋的投资者,若遇到酒店管理公司未按照约定向投资者支付经营利润时,应像本案当事人一样,及时根据合同约定主张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