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税案曝光:洋浦万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偷税198万元

12.11.2014  12:57

      海南在线讯:洋浦万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25日,经营地址:洋浦工发区普瑞豪苑6幢202室;主要从事普通货运以及国内船舶代理和国内货运代理,2004年开始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2011年,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万港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对万港公司采取突击检查的方式,以财务部、业务部为重点,重点审核其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等收入类科目,检查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是否存在不合法凭证入账,是否错记科目导致利润减少等问题。通过检查查实万港公司存在以下主要违法事实:

      (一)2007至2010年度在管理费用中预提集团管理费6,411,792.37元未支付款项,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税前申报扣除。

      (二)2008年在管理费用中预提佣金5,275,716.06元,未支付款项,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税前申报扣除。

      (三)2007年、2010年分别未支付款项,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税前申报扣除运输成本9,000,000元、65,500元。

      (四)2007年用其他销售发票代替运输发票列支成本55,462.76元税前申报扣除。

      (五)2007-2010年使用收据入账列支成本1,686,309.09元税前申报扣除。

      (六)2007-2008年以未填写单位名称的销售发票列支成本1,325,220元税前申报扣除。

      (七)2010年税前多申报扣除工资90,851.77元,未做纳税调整。

      对上述违法事实,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等规定,调增该企业2007至2010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2007年至2010年企业所得税合计2,277,195.13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同时,该公司2007至2010年度税前申报扣除未支付款项,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费用20,753,008.43元的行为已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罚款金额为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即989952.29元。

      案件启示:

      (一)本案的查处提示税务机关,目前通过集团关联企业间预提管理费及佣金等手段进行“避税”的问题,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不仅存在于外资企业,在内资企业经营运作中也时有发生,且有增多扩大的趋势,需要税务稽查部门在工作中引起重视,加强研究。

      (二)从本案可以看出,企业财务人员对取得合法凭证入账的意识不强,因此税务机关应继续加强发票管理并加大开具及取得发票的宣传力度。

      (三)通过本案税收管理员在对企业的管理中,应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有不同的经营特点情况,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法规等,在企业所得税汇总清算时重点检查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等相关科目,特别是企业在管理、销售、财务等费用所列的开支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税收管理员要了解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及时提醒企业申报的收入、成本、费用等相关数据要符合税法允许在税前列支及扣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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