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男吸毒后摔死亲生女儿再抢劫 一审获刑无期

26.11.2014  00:02

  中新网海南频道11月25日电(胡坤坤)被告人王敬命,男,1978年出生,海南省海口市人。2010年8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1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长期吸毒,导致大脑常产生幻觉,竟残忍摔死亲生女儿。昨天上午,海口中院对此案公开宣判。 

  吸毒产生幻觉,自杀不成摔死亲生女 

  被告人王敬命长期吸毒,导致大脑常产生幻觉。2014年1月31日11时许,王敬命从邻居家的三楼跳下,企图自杀,但没有成功。随后便在楼底下捡拾杂物吃,被闻讯赶来的母亲李某兰、妻子邱某霞拉回家。回到家后,王敬命认为其女儿对其不利,突然将女儿(5个月大)从床上用手抱到脸部后摔在地上,随后,王敬命逃离现场。其女儿因头部撞击钝物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摔女后再持刀抢劫5人  

  2014年1月31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敬命在摔死女儿后,又窜至位被害人尹某宿舍,将尹某咬伤。随后,王敬命又窜至位于同一地点的被害人徐某星的宿舍,对徐某星进行殴打,砸坏宿舍里的电脑、电视等物品,并抢走徐某星现金300元和两部手机、一辆电动车、一把关公刀。 

  对徐某星进行抢劫后,被告人王敬命手持关公刀来到公路上又陆续对被害人符某钟、薛某连夫妇及王某杰进行抢劫,因薛某连不从,王敬命持刀将薛某连砍伤。王敬命从被害人符某钟、薛某连夫妇身上抢走现金约700元、一部手机及一辆三铃摩托车,

  从被害人王某杰身上抢走现金15元、一部手机及一枚千足金戒指。 

  当日中午,王敬命被接警赶到现场的公安干警抓获。经鉴定,尹某损伤属轻伤二级;薛某连损伤属轻微伤。经海南省安宁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敬命在作案时患有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敬命无视国法,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中入户抢劫一次,总价值人民币14143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并对王敬命数罪并罚。王敬命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王敬命是因产生幻觉后一时冲动将女儿摔死,事后已取得其妻子和母亲的谅解,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敬命是因长期吸毒,导致大脑常产生幻觉,认为女儿是个假人才摔的,其不具备故意杀人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要件。经查,王敬命因长期吸毒,经常产生幻觉,案发当日,其情绪低落,企图自杀未果,被闻讯赶来的母亲及妻子拉回家后,其认为女儿对其不利,将她从床上抱起摔在地上,致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王敬命明知女儿才5个月大,生命非常脆弱,仍然不计后果将女儿摔在地上,造成女儿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敬命在本次作案时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具有法定从轻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王敬命因长期吸食毒品,经常产生幻觉,作为一名正常的成年人,其明知毒品的危害,且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仍不思悔改,继续吸食毒品,以致出现精神障碍导致案发,其主观上有罪过,且其并没有精神疾病史,对其主动吸食毒品所致的精神障碍不宜作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王敬命在案发前两日主动吸食冰毒,以致产生幻觉,认为其女儿对其不利将女儿摔在地上致死,其应对主动吸食毒品后实施的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因此,王敬命在本案中不属于法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不具有法定从轻的量刑情节,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最终,海口中院判决被告人王敬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敬命表示对判决没有意见,不上诉。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