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一女子挖螺遇涨潮溺水身亡,家属状告三公司索赔76万

24.06.2020  13:32

      2019年4月24日,昌化港口发生了一起悲剧,年仅43岁的钟梅不幸被海水卷走丧命,其家属将附近作业的海南河某综合整治工程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进行索赔。近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裁定,指令海口海事法庭再审。6月23日该案开庭,死者家属将被告追加至三个公司,索赔金额共计76万余元。

      据死者家属以及当天出海人员证实,2019年4月24日早上6时许,钟某梅与陈某凤、陈某荣、孙某来、陈某交共五人在昌化镇昌化港口南边昌化江出海口处挖螺。8点半左右,海水突然出现不规律潮汐变化,迅速涨潮,大约1分钟涨潮2次,潮高70cm至100cm,潮水将钟某梅等五人淹没。陈某凤、陈某荣、孙某来、陈某交等四人被附近挖螺人所救,钟某梅未能获救溺水死亡。

      去年7月25日,国际旅游岛商报旗下椰网、海拔APP就昌江县昌化镇昌化居委会的钟某梅在海滩捡螺被海水淹没死亡一事进行了报道。

      钟某梅的家属在查看气象证明、河某整治公司作业船舶排水视频、事发现场视频、幸存者视频等资料后认为,钟某梅系因河某整治公司的船舶在附近海域进行抽砂作业,造成涨潮使钟某梅被海水淹没溺亡,河某整治公司作业时未通知附近挖螺的渔民而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钟某梅的家属将海南河某综合整治工程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76万余元的赔偿款。

      随后,海口海事法院以钟某梅家属也未能证明河某整治公司与他人共同或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导致钟某梅溺亡事故的发生驳回起诉。

      钟某梅家属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院认为,将河某整治公司列为被告,并列明了该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基本信息,河某整治公司作为一审被告是明确的,一审裁定以河某整治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为由,驳回钟某梅家属的起诉确有不当,故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海口海事法院再次审理。

      6月23日上午9点,该案在海口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据了解,钟某梅家属除了将一审中的该河段的建设方海南河某整治公司告上法庭外,还追加了施工方长江宜某航道工程局、中某工程建设总局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两位被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计76万余元。

      河某整治公司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辩称,其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死者是因为船舶在作业时造成涨潮导致被海水淹没,进而导致死亡,但是本案中涉案的三艘施工船舶所有权并不属于河某整治公司,由此可见,将其列为被告,明显错误。此外,案发时,涉案船舶均属于待工状态,并未实际施工,原告陈述的情况与实际事实不符。

      长江宜某航道工程局代理人说,事发地并不在其工程局的施工红线区域内,其无权也无义务在事发地张贴任何标识或者指示牌,根据事发时其“吸盘4”“长鳄2号”的GPS定位坐标数据已提交地方公安机关显示,且距事发地达883米和539米,该两艘船舶均未移动,也未施工,其中“长鳄2号”一直在维修,“吸盘4”也属于航泊状态,不会造成海面的涌浪事故,其向公安等部门提交证据后,已排除安全生产事故。是受害人自身原因导致,与其无任何因果关系。

      中某工程建设总局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辩称,其对本案的人身损害,其既未实施导致损害的行为,也无过错。损害结果与其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昌化江3号”施工作业船属于无动力的分解平台,主要功能是将抽砂平台输送过来的砂石头等进行分离,该船作业时只有船身两侧各两个共四个直径约60厘米的排水管,进行排水。在其正常施工作业的情况下,排水量不大,根本不会引起船身周围水位的大幅上涨,且本案损害事件发生的地点距离船舶的直线距离约800米,不在其范围内,其施工排水更不可能导致海水涨潮等现象,本案的人身损害与其无关。

      据悉,两个多小时的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休庭,择日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