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纳为帮朋友"完成任务"挪款百万获刑三年
【原标题:挪款百万,只为帮朋友“完成任务”】
利用担任出纳的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单位经营资金100万元,却只为帮助在银行工作的朋友完成揽储任务。日前,湖北武汉一国有公司出纳吴红霞因挪用公款罪被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下达后,东西湖区检察院向案发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规范财务管理制度。
碍于情面帮朋友“完成任务”
现年44岁的吴红霞是武汉市东西湖区某种子公司的出纳,负责公司日常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及有关账务等工作,该种子公司也是东西湖区某事业单位下属的二级单位。由于工作关系,吴红霞经常出入银行,与银行工作人员打交道,并认识了银行的客户经理杨某和乔某。银行工作人员都有揽储的任务,想到吴红霞掌管着单位的经营资金,2012年初,杨某和乔某先后找到吴红霞,请其帮忙完成揽储任务。
“那是公款,我不能随便动用。”起初,吴红霞并不愿意。“只是把你单位的资金借来存三个月,储蓄期到后马上归还,一分不少。”之后,吴红霞每次到银行办理公司账务,杨某仍请求她帮忙,业余时间还多次打电话劝说。“我觉得大家关系都这么熟了,只是把钱存几个月定期,这样既可以赚点利息,又可以帮朋友的忙。”架不住杨某的多次劝说,碍于朋友的情面,吴红霞答应了杨某的请求。
“帮一个人是帮,帮两个人也是帮”
“杨某告诉我说,只有存到个人名下的定期存款才算完成任务,存到单位账户是不行的,所以我先将公司的资金转到个人账户。”2012年2月13日,在杨某的“指导”下,吴红霞和妹夫潘某一起来到银行,私自把单位经营资金100万元以劳务费的名义转入潘某的账户。第二天,她又和妹妹、妹夫再次来到银行,把潘某账户上的100万元取出来。“反正帮一个人是帮,帮两个人也是帮。”吴红霞将100万元分两笔存到妹妹的个人账户上,每笔都存了三个月的定期。这样,她就分别帮杨某和乔某完成了各50万元的揽储任务。存好后,她主动打电话告诉乔某,已帮助他完成了50万元存款任务。
“因为是以妹妹的名义存的,取款非要她本人办理,她当时又外出不在家,所以三个月到期后我就没有把钱取出来,系统就又自动转存了三个月。”直到2012年9月,吴红霞才把这100万元及所得利息1.5万元从银行取出来归还到单位账户上,时间长达六个月28天。
检察建议直击管理漏洞
2014年5月,东西湖区检察院接到种子公司报案,随即立案侦查。调查中,吴红霞表示,帮忙完成揽储任务,自己没收到过任何好处。“连一顿饭都没吃过,都只是口头感谢了我。”吴红霞说,挪用公款完全是出于给朋友帮忙,并无贪图利益之想。虽然明知道公款不能私自挪用,“但我真没有想到后果会有这么严重。”案发后,除了为自己的“义气”懊悔,吴红霞更为自己法律意识的淡薄感到羞愧。
办案检察官指出,吴红霞所在的种子公司属于国有公司,吴红霞本人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件。虽然案发后,吴红霞归还了全部款项,但其挪用时间已经超过了三个月。根据刑法规定,吴红霞利用其经管财务的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公款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2014年9月5日,东西湖区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将吴红霞诉至法院。鉴于吴红霞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归还了全部资金,法院于9月29日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然而,吴红霞为何能如此轻易挪用公司资金却长时间无人发现?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该单位负责人及财务人员长期不检查核对本单位银行往来账目,存在资金进出不入账、违规将公司经营资金存入个人账户的现象,且未明确二级单位的具体业务操作流程及违反相关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针对这些问题,10月16日,东西湖区检察院向案发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单位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法治教育,规范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上下级单位制度建设,并严格界定二级单位及其干部职工的责权利关系,不定期开展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处理。日前,该单位已作出积极整改。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