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产品

掺部分低价同类产品冒充高价产品销售如何认定

  【案例】   2011年3月至2012年2月期间,张某以市场价每吨10200元-13000元和9000元-1100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购进中石化上海石化生产的LDPEQ281(以下简称Q281)塑料粒子和中石化南京扬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LLDPE-1802(以下简称1802)塑料粒子,而后指使工人将两种塑料粒子以3:1的比例(3包Q281掺1包1802)进行搅拌、掺和后,重新装入中石化上海石化的Q281编织袋中进行称重、封口包装,并冒充上海石化Q281塑料粒子予以销售。经查明,张某已生产掺和的Q281塑料粒子2600余吨,销售额为2800余万元。经上海市塑料研究所检测中心对采样的Q281混合物进行检验,拉伸断裂应变实测结果为110%,不符合Q/SH3045004. 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