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元进货28元卖,源安隆药品东方超市这样卖口罩被罚没6.33万元

10.03.2020  08:31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一次性防护口罩进货价17元/包,却以销售价28元/包的价格将其全部销售,购销差价额为64.7%。3月9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从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海南源安隆药品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东方超市哄抬价格被罚没63375元。

      1月31日,根据投诉,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东方市八所镇东海路佳捷酒店一楼的海南源安隆药品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东方超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超市以不合理高价销售一次性防护口罩,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据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介绍,经查明,海南源安隆药品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东方超市于1月22日收到海南源安隆药品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调货的“姚程R锋立R雅兰仕RXAXRRPIOR”品牌的一次性防护口罩1250包(10只/包),进货价17元/包,并以销售价28元/包的价格将其全部销售,销售总价款为35000元。按照上述购销价格计算,海南源安隆药品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东方超市销售一次性防护口罩的购销差价额为64.7%。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按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哄抬价格行为的认定”第(三)项“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规定,海南源安隆药品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东方超市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所销售的一次性防护口罩无参照原价,且购销差价额已超过15%,依法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所指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据统计,根据前述事实计算,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海南源安隆药品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东方超市若以正当价格(购销差价额不超过15%)销售一次性防护口罩的正当所得额应不超过24437.5元。但事实上,海南源安隆药品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东方超市在销售上述一次性防护口罩总销售价款已高达35000元,比以正当价格销售的最高所得额高10562.5元。据此,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海南源安隆药品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东方超市获取的违法所得为10562.5元。

      据介绍,2月3日,海南源安隆药品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东方超市向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关于销售口罩的有关材料,并对口罩销售情况进行简要说明,同时也意识到28元/包的价格销售是偏高的。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七条第(八)项规定,海南源安隆药品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东方超市虽然积极配合调查,但其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海南省已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应予以从重处罚。

      3月9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注意到,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海南源安隆药品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东方超市责令停止高价销售口罩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562.5元、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52812.5元的行政处罚,以上罚没款合计633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