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海南黄标车全时段全区域禁行 2017年底全淘汰

20.09.2016  21:13

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海口9月19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刘麦)为贯彻落实生态立省战略,保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优良,保障公众健康,全面完成全省2016-2017年度黄标车淘汰任务,9月19日,南海网记者获悉,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16年11月1日起,全省实行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所有道路全时段、全区域禁行。

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原称黄标车,是指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通知》要求,各市县政府(含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尽职尽责,积极作为,全面完成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淘汰任务,即2016年淘汰2.5万辆、2017年底全部完成剩余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淘汰任务。  

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行全省全区域全时段禁止通行。自2016年11月1日起,全省实行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所有道路全时段、全区域禁行。对于违反禁行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违反交通标志行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另外,要严格机动车登记注册。机动车所有人名下登记的机动车状态信息为达到报废标准或公告牌证作废的,或所有人名下登记有尚未注销淘汰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否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该机动车所有人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

自2017年1月1日起,海口、三亚、儋州市政府将组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采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城市建成区主干道上行驶的机动车实施排气监督抽测。不合格的应进行维修,仍不合格的须报废。对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进行处罚。

通知》还提出,要清理淘汰“失联”高污染排放机动车;2016年年底前全面淘汰财政供养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全省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营运类高污染排放机动车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为了更好的完成淘汰计划,实施补贴奖励机制。在原有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对各类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提前淘汰实施奖励,奖励时间从2015年实施补贴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奖励资金仍按省级和市县3∶7的比例分担。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提前淘汰办理程序也将得以简化。

海南省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提前淘汰

财政补贴及奖励标准

机动车类型

2016年补贴

单价(元/辆)

2017年补贴

单价(元/辆)

奖励单价

(元/辆)

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

16000

14000

9000

1升-1.35升排量轿车

9000

8000

5000

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业作业车

5000

4500

3000

微型载客(不含轿车)

4000

3500

2500

小型载客(不含轿车)

6000

5500

3500

中型载客

10000

9000

5500

大型载客

16000

14000

9000

微型载货

5000

4500

3000

轻型载货

8000

7000

4500

中型载货

12000

11000

6500

重型载货

16000

14000

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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