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强迫交易… 4个涉恶团伙被端 17人获刑

20.07.2019  10:53

      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伤害

      4个涉恶团伙被端17人获刑

    7月19日上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宣判活动,依法对4起17人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二审集中公开宣判。罪名涉及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等,刑期从有期徒刑15年至1年不等。

      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男、陈某文、陈某宇、苏某达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手段在海口市龙华区金盘夜市及头铺村一带先后8次随意殴打他人或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经营和生活,破坏了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人陈某男、陈某文、陈某宇、苏某达等4人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4个月至1年不等刑罚。

      被告人林某庄、王某德、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自2012年以来采用拦阻、威胁、恐吓等方式长期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39.1万元,严重扰乱当地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人林某庄、王某德、王某等3人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13年不等刑罚。

      被告人邓某彬为了承揽工程牟取不正当利益,自2017年11月以来,指使被告人邓某傅,并通过邓某傅授意、唆使邓某良、邓某宸、邓某东、王某仁等人多次通过威胁、打砸、围观闹事等手段,阻扰项目正常施工,以此要挟开发商获取工程承包权,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破坏营商环境,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人邓某彬、邓某傅、邓某良、邓某宸、邓某东、王某仁等6人因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1年8个月不等刑罚。

      自2017年12月以来,被告人邓某鑫、王某平、王某勃、邓某宬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共同犯罪,有预谋地多次组织、煽动村民聚集到项目工地,以辱骂、威胁、恐吓施工工人,堵塞施工道路、拦截车辆等方式阻挠工地施工,迫使项目停工,警察十余次出警仍未能制止,严重破坏公共秩序,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经一、二审法院审理,依法判处邓某鑫、王某平、王某勃、邓某宬等4人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3年不等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