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速路建设公司原法人代表利用职务之便受贿118万

03.02.2015  16:55

      原标题:海南高速路建设公司原法人代表受贿118万获刑

      原海南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贿赂118万元。近日,龙华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冯某某(男,现年47岁,海南海口人)于1994年5月进入国有控股公司高速公路公司工作,先后担任技术员、部门经理助理、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务。2012年起,冯某某开始担任海南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年至2014年间,冯某某利用其负责工程建设的职位上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林某宗、程某友、刘某、翁某、李某峰、赵某波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1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09年1月份,受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高速公路公司负责代建海口至屯昌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冯某某担任该项目的指挥部的副指挥长,负责工程质量、进度管理与相关部门的协调等工作。负责该项目C标段施工的林某宗为了感谢冯某某在施工中给予的帮助,于2011年春节前让其侄子林某师在冯某某原住处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某宿舍门口送给冯某某人民币3万元。

      2011年初,受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高速公路公司负责代建东线高速公路博鳌会议应急修补工程项目,冯某某担任该项目的指挥部的副指挥长,负责工程质量、进度管理及项目部门的协调等工作,负责该项目2标段施工的程某友为了感谢冯某某在施工中给予的帮助,于2011年6月份的一天,在海口市蓝天路高速公路公司冯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冯某某人民币20万元。

      2011年9月份,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成立了海口至洋浦一小时交通圈西线高速公路白莲立交至白马井立交段改建工程指挥部,冯某某为该项目指挥部成员。2011年11月份,西线高速改建项目业主单位海南省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高速公路工程公司签订了施工管理协议,冯某某被任命为该项目指挥部副指挥长,负责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管理,并负责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冯某某利用担任该项目副指挥长的职位之便,分别于2012年5月某日,负责该项目4标段施工的刘某在请冯某某吃饭后,送给冯某某人民币10万元;于2012年底至2013年春节前某日,在海口市凤翔路一小区门口处收受了负责该项目2标段施工的翁某送的人民币20万元;于2012年底至2013年春节前某日,在海口市蓝天路一酒店门口的路边收受了负责该项目6标段施工的李某峰送的人民币60万元;于2014年春节前某日,在海口市蓝天路高速公路公司冯某某办公室内收受了负责该项目3标段施工的赵某波送的人民币5万元。

      案发后,冯某某已退回赃款人民币30万元。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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