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香港廉政之路:必要时可用武力终止官员工作
近日,政协十二届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京开幕。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王岐山与常委们互动交流,并回答有关反腐的众多问题。
目前,我国反腐已进入一个新阶段。有专家称,香港特区及新加坡的反腐经验有很大借鉴性意义。为此,京华时报记者梳理香港、新加坡反腐之路。
新加坡、香港反腐进程
新加坡: 限黑金政治,为生存廉政
新加坡在上世纪50年代,贪污行为相当普遍。1959年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执政后,开始进行全面的基础建设。新政府认为,政治领导必须廉洁,使黑金政治不存在,即“为了生存,必须廉政;为了发展,必须反贪”。因此,政治立法规定,任何人都不能搞秘密政治捐款,每个候选人在选民身上的钱不得超过3元。
设立调查局,总理来掌管
新加坡于1962年成立了贪污调查局,直属总理公署,由总理直接负责。主要职责是接受和调查公众人士对公共部门和非官方部门的投诉,对公务人员的舞弊和失俭行为进行调查,并对公共部门的运作和程序进行监测,设法把官员贪污舞弊行为的机会减至最低。
法令效力强,适用范围广
新加坡议会于1960年6月17日通过了一部强有力的反贪法律——《防止贪污法令》。后经六次修改补充,根据新情况不断加以完善。
该法令融刑法、刑诉法和部门组织法于一体,既有对什么行为符合定罪的实体方面极其明细的规定,又有关于诉讼程序及证据规则等方面的相关具体规定。
同时法令还赋予贪污调查局更大、更全面的调查权力,包括逮捕权、调查权、特别调查权、搜查权和扣押权,并加重对贪污行为的惩罚。防贪污令既适用于政府公务员,也适用于私人企业人员。
新加坡近五年涉及贪污行为的500到600起案件,只有大约20%是公共机构雇员,大部分被调查者来自私人企业。
1989年国会又通过了《不明财物充公法令》,许可政府冻结和没收贪污嫌犯来源不明财物和资产,阻止嫌犯转移赃物、赃款给第三人。
48小时行动,3个月完成
新加坡特别强调贪污调查局查案的行动效率。一旦决定调查的案件,须在委定查案官员后48小时内展开调查行动。除非案情复杂,需要更长时间调查,所有的贪污投诉必须在3个月完成调查。
公众忙投诉,数量已过千
民众的投诉和检举是新加坡和香港获取反贪情报的重要来源。新加坡贪污舞弊资料主要来源于各类公众投诉,自1997年到2001年,新加坡贪污调查局每年接到大约800至1000起涉及贪污行为的投诉和检举。多数居民对此表示满意。
香港
曾贪污成风,警界最严重
香港对反腐败的认识由来已久。
20世纪70年代以前,香港贪污成风。特别是警界最严重,高层警官与黑社会勾结,贪赃枉法、中饱私囊现象比比皆是,不参与、不同流合污都很难。廉政公署有关人员形象地说:“当时贪污好似一辆行驶中的公共汽车,追不上,拦不住,上车才行。”
工作三部曲,可独立办案
1973年,一名涉嫌贪污且正在接受调查的总警司潜逃到英国匿居,引起市民愤慨。港督感到事态严重,经决定成立香港廉政公署。
廉署工作主要分为3个部分,即调查、预防和教育。在调查、逮捕、扣押等方面,廉署享有较大权力,可独立办案,实践效果比较好。
结婚收彩礼,必须经批准
香港政府为了使廉署严厉有效地打击贪污行为,先后颁布了3个特别法例,即《防止贿赂条例》、《廉政公署条例》、《防止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
香港政府和绝大多数公共机构已清楚表明不批准雇员在公事上收受利益,因而,任何人士向政府雇员或公共机构提供任何利益都属违法。
为保持政府廉洁,条例更规定,政府雇员未得政府的准许,就算非因公事亦不能随意接受利益。
比如接受下属赠送的结婚礼物也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特别许可,并有明确的数额限制。《廉政公署条例》授予廉署调查有关贪污行为的极大权力。比如凡获得廉署专员授权的廉署人员,无需拘捕令而拘捕涉嫌者,进行审问;在调查时,有权直接调查涉案人员的银行账号;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和搜查任何楼宇,不必讲出什么理由就可以中止任何官员的工作;必要时还可使用武力。
工作须保密,设备很先进
廉署对案件调查有一套有效的运作机制。如决定对案件展开调查,调查工作会绝对保密。此外,廉署侦查设备也很先进,电话截听、传音器截听、单向观察镜认人系统等现代科技手段在调查中得到广泛运用。
支持率98%,以廉署为荣
自1997年到2001年,香港廉政公署每年平均接获4000多宗投诉,其中约70%以上是署名举报。根据民意调查,廉署获98%的市民支持率,不少市民以加入廉署为荣。此外,香港利用传媒、广告、互联网等方法,使大众时刻关注贪污问题,共同建立良好的反贪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