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食安办发布河豚鱼食用安全消费提示

13.06.2014  10:04

      为防止误食河豚鱼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饮食消费和生命安全,近日,我省食安办向全省发布河豚鱼食用安全消费提示,提醒广大群众谨防食用河豚鱼,提高自我防护意识。

      消费提示:一、任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加工和销售河豚鱼。二、广大群众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对河豚鱼及其毒性的认识,不购买、不自行捕捞和食用河豚鱼。误食后,如发生口唇、手指麻木等类似神经系统中毒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三、广大消费者外出就餐时谨慎选择鱼类等水产品,消除“吃河豚”的侥幸心理,提高自我防范意识,防止误食有毒水产品中毒事件的发生。四、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加工和销售河豚鱼的,请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31。

      河豚鱼,又称“河鲀鱼”、“龟鱼”、“鸡抱”、“气泡鱼”、“气鼓鱼”等,大部分生活在海中,但在淡水及海、淡水汇合处也可发现。一般体长在10~30cm左右,大的可达63cm以上。全体椭圆形,前部钝圆,尾部渐细。吻短,圆钝;口小,端位,横裂。上下颌各具有2个板状门齿,中缝明显。唇发达,下唇两端向上弯曲在上唇的外侧。眼小,鳃孔小,为一弧形裂缝,位于胸鳍的前方,体表密生小刺。背鳍位置很后,与臀鳍相对;无腹鳍;尾鳍后端平截。体背灰褐,体侧稍带黄褐,腹面白色;体背、侧面的斑纹随种类不同而各异。河豚鱼中毒的主要原因是其含有的河鲀毒素,食用后可产生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全身无力等中毒症状,严重者可危及生命。潜伏期为0.5~3小时。河豚鱼中毒极易导致中毒人员的神经麻痹,进而心跳、呼吸停止而死亡,现在尚无特效的解毒药和治疗方法,中毒死亡率比较高。在全国各地(尤其是沿海地区)因食用河豚鱼引起的食物中毒伤亡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国家早已明令禁止经营河豚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