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5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涉及昌江、儋州、琼海3市县6家企业(商超)

10.06.2022  12:20

  6月10日上午,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了解到,海南抽检发现5批次食品不合格,涉及昌江、儋州、琼海3市县6家企业(商超)以及山东省的临沂爱可威食品有限公司。

  据商报记者统计,近期,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食用农食品、蜂产品、饼干、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水果制品等11大类食品共390批次,其中合格样品385批次,不合格样品5批次。发现的问题主要包括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等。

  昌江何富种养专业合作社(昌江县七叉镇乙在村委会已在村)生产销售的木棉红蜂蜜(生产日期:2022-04-18,规格型号:500g/瓶),检验项目嗜渗酵母计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蜂蜜中嗜渗酵母对蜂蜜品质影响较大,是导致蜂蜜发酵的重要原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GB14963—2011)中规定,嗜渗酵母计数的含量应不超过200CFU/g。在蜂蜜生产加工过程中,嗜渗酵母主要来源于蜜蜂采集蜂蜜过程和原蜜采集后加工生产过程中两个部分。采集过程的污染来源于花粉、蜜蜂消化道、蜜蜂采集中遇到的空气、灰尘以及花蜜中含有的包括嗜渗酵母在内的各种微生物;生产过程的污染来源于操作人员、设备和容器等的污染。食用嗜渗酵母计数超标的蜂蜜可能出现腹泻等不适症状。

  海南忆家食品有限公司(儋州市白马井镇学兰村)生产销售的黑糖姜糖(生产日期:2022-01-01,规格型号:91g(13gx7)/盒),检验项目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菌落总数是用来判定食品在被加工过程中被污染的程度及卫生质量的重要指标。食品的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质量的高低首先决定于食品原料的来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蜜饯》(GB14884-2016)中规定,蜜饯中5次菌落总数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0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得超过1000CFU/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7101-2015)中规定,饮料中5次菌落总数均不得超过500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得超过1000CFU/g。菌落总数超标可能是由于产品的加工原料、包装材料受污染,或在生产过程中产品受人员、器具等生产设备、环境的污染等原因导致。

  儋州那大付昌食品商行(儋州市那大镇头潭村委会头谭市场后面)生产销售的芝麻山楂冰糖葫芦(生产日期:2022-04-10,规格型号:70g/袋),检验项目菌落总数和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霉菌是真菌的一种,寄生或腐生方式生存。霉菌有的使食品转变为有毒物质,有的可能在食品中产生毒素,即霉菌毒素。食品中的霉菌含量一般以霉菌数表示。霉菌数是评价食品卫生质量的指示性指标,其食品卫生学意义是作为判定食品被霉菌污染程度的标志。食品受霉菌污染后,不仅颜色、味道可能发生改变,其中的营养物质也会遭到破坏,降低其食用价值;且很多种霉菌能产生毒素,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蜜饯》(GB14884-2016)中规定,蜜饯中霉菌不得超过50CFU/g。食品中霉菌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或包装材料受到霉菌污染;也可能是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环境或生产设备卫生状况不佳;还可能与产品储运条件控制不当有关。

  儋州王五欧凯购百货超市(儋州市王五镇振兴街177号)销售的标称临沂爱可威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沂水县城北工业园)生产的铁棍山药脆片饼干(生产日期:2021-11-01,规格型号:散装称重),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过氧化值主要反映油脂是否氧化变质。随着油脂氧化,过氧化值会逐步升高,一般不会影响人体健康,但过高时可能会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饼干》(GB7100—2015)中规定,饼干中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应不超过0.25g/100g。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中的脂肪已经氧化;原料储存不当;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油脂酸败。此外,植物油精炼不到位也可能造成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的过氧化值不合格。

  琼海中原宝真生活超市(琼海市中原镇中兴北路1号)销售的标称琼海康联食品有限公司(琼海市嘉积镇富海工业区)生产的食用花生调和油(生产日期:2021-09-02,规格型号:5升/瓶),检验项目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乙基麦芽酚是一种香味改良剂、增香剂,具有对食品中原有的香味调和、改善和增效的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食用植物油中不得使用乙基麦芽酚。乙基麦芽酚超标可能是生产经营者为增加产品品相或弥补原料品质较低而超范围添加。长期大量食用乙基麦芽酚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头痛、恶心、呕吐、呼吸困难,严重时会造成肝脏损伤、骨骼和关节提前脆变。

  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介绍,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采取措施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清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停止销售,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防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