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销售针孔摄像可能触犯刑法

02.09.2014  10:33

  现年36岁的河南省新密市牛店镇农民慕某虽仅有中专文化,但她脑袋灵光,很早就在新密市区开办了一家科技门市部。2013年的一天,慕某上网寻找商机时,发现网上有销售车钥匙摄像机、手表摄像机等高科技监控设备的信息,当下就萌生了在自己门市部销售这些新奇监控设备的念头。

  2013年6月,慕某从网上低价购进了5个针孔式录音录像设备,其中4G内存2个,8G内存3个。不久,她在自己经营的门市部以180元的价格销售了一个8G针孔式录音录像设备,从中获利25元。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取保候审。经河南省特种器材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其销售的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属于“窃视专用器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慕某违反法律规定,擅自非法销售窃听、窃照等间谍专用器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有人认为,慕某销售的只是针孔摄像头,为什么成了销售间谍器材?且其只卖了一个,获利仅25元,情节轻微,为什么会构成犯罪?对此,检察官答疑释法称:所谓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特许而擅自生产、销售,或者虽经国家有关部门特许,但不按规定的数量、品种、规格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间谍专用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器材。根据199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20条的规定,这类器材主要包括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等。慕某销售的针孔摄像头可以装到车钥匙上,是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因而属于法律规定的间谍器材。

  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而且扰乱了国家对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我国法律对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和销售有专门规定。国家安全法第21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也就是说,间谍专用器材的销售均由国家安全部门严格控制,未经国家安全部门明确批准,擅自经营间谍专用器材或者向没有法定使用许可手续的单位或个人出售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均属于“非法销售”。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间谍专用器材是国家安全机关用来进行秘密侦查、联络的工具,它直接关乎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刑法第283条的规定,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不论是否造成法律后果,都要受到刑事处罚。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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