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非法捕捞水产品五万余公斤,海口海事法院判了!

08.06.2022  17:18

  6月8日,世界海洋日当天,海口海事法院对一宗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依法审理并当庭宣判。李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21年11月6日,被告人李某驾驶渔船从广西北海港出发,在琼州海峡附近海域捕捞作业。2022年1月17日17时许,李某驾驶渔船返航时被海口海警局美兰工作站查获,同时查获船上渔获物55591.54公斤。经鉴定,被告人李某实施捕捞作业所使用的两张渔网为单船有袖(有翼)单囊拖网,其中一张单囊拖网的最小网目尺寸21mm,另一张单囊拖网的最小网目尺寸34mm,均小于农业农村部关于此类渔网最小网目尺寸40mm的规定。经拍卖,上述渔获物得款79654.4元。

  海口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关于“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规定,实施非法捕捞,破坏了当地海洋生态环境和生态平衡,对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造成不利影响。法院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涉案渔网予以销毁,渔获物变卖款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2022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至北纬12度的东海和南海海域(含北部湾),禁止任何人在该海域和时段内,使用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捕捞渔船、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进行捕捞作业。从事渔业生产的渔民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坚决抵制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