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已查封财产 东方一被执行人获刑十个月
近期,被执行人东方市某建材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张某清因非法处置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被东方法院以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于1月18日作出生效判决,判决被告人张某清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在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迫于压力,案外人林某(张某清的叔叔)自愿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代为履行协议,并已将执行款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黄某光与被执行人东方市某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方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东方市某建材公司向黄某光支付货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判决生效后因东方市某建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东方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对该案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
然而,2020年11月15日,东方市某建材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张某清在明知公司相关财产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前提下,仍然将被查封的财产予以变卖,得款28万元,致使法院生效判决难以执行,情节严重。
知悉情况后,东方法院分管领导立即带领执行局、法警队全体干警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验并将张某清当场控制,核实相关情况后,为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非法变卖已被法院查封财产逃避执行的犯罪行为,东方法院于同年11月17日,以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张某清移送东方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迫于法律的威慑力,案外人林某于2020年12月21日与申请执行人黄某光达成代为履行协议,自愿代替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黄某光支付货款、迟延利息、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共计64.27万元;自愿代替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陈某财(东方市某建材公司在东方法院作为被执行人的另一个执行案件)支付货款、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共计51.09元,两案得以顺利执结。另外,因张某清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被东方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