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不幸触电受伤各方责任如何分担

22.09.2014  11:17

  2010年4月,王某承包了某小区幼儿园建筑粉刷及楼顶缝隙的填补工程,雇用李某等人具体施工。7月23日下午,李某在幼儿园建筑楼顶干活时,所接触钢筋碰到了楼顶上方约2.5米处的高压线,不幸触电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判决王某赔付183125.07元。事后,王某越想越气,如果不是楼顶的高压线,怎么会发生这么倒霉的事情。幼儿园所在的小区属于正在改造的煤业集团棚户区,供电公司是高压线的产权人,而某电力设备公司正在施工改造线路,目的是迁移这些高压线,是高压线的实际管理人,王某认为上述两家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职责,遂向该县法院递交诉状要求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电力设备公司为高压线的实际管理人,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的产权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赔偿责任。由于雇主承担了赔偿责任,因此雇主可向致害的第三人行使代位追偿权。法院判决电力设备公司偿还王某先行赔偿的损失,供电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然而,某电力设备公司认为,公司在2010年5月12日仅签订了施工合同意向书,同年8月23日和11月8日才正式签署输变电施工合同,在正式的施工合同还没有签署之前,王某雇员已经受伤,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设备公司和供电公司都认为电力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发、供、配瞬间完成,不能储存不能暂停。线路迁移是一个系统工程,新建线路建成、验收竣工、实验合格、送电完成后,原线路所承载负荷才会转移,此时原线路才可能处于无电状态。因此,电力设备公司和供电公司同时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是追偿之诉,应当依据各方过错确定追偿数额。

  法官解释说,工程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在高压线下建房形成了安全隐患,供电公司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应当承担管理责任,供电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为保证正常的生产、生活用电,新建电力线路建成、验收竣工、实验合格、送电完成后,原线路所承载负荷才会转移,这是一个基本常识,故电力设备公司的施工行为与王某雇员被小区内原高压线路击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电力设备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王某承担雇主赔偿责任后,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导致李某损害还与相关方面未尽到注意义务有关,工程的发包方、承包方和雇主王某未认识到施工场所上方电力设施可能存在的危险性,未尽到警示义务、未能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设施,故王某向供电公司追偿其支付的全部赔偿费用亦不符合本案事实。根据各方过错,供电公司应承担王某183125.07元赔偿费用中的73250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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