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陵水8批次食品不合格

22.11.2021  17:42

  11月22日上午,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获悉到,陵水8批次食品不合格,涉及文罗、群英、光坡、英州、椰林5乡镇。

  据商报记者统计,近期,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畜禽肉及副产品、蔬菜、水产品、水果、鲜蛋、豆类、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共7类产品141批次,其中合格样品133批次,不合格样品8批次。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为:

  一、陵水文罗亚丹家禽摊(文罗镇农贸市场QR-9号摊位)的生产日期/批号为2021-09-09的鸡肉,检验项目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陵水南平照杰淡水鱼摊(群英乡南平居南平农贸市场淡水鱼摊6号摊位)销售的生产日期/批号为2021-09-15的草鱼,检验项目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氯酚酸钠属于有机氯农药,常被用作除草剂、杀菌剂,或用于鱼塘虾塘的消毒。《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五氯酚酸钠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五氯酚酸钠由于其水溶性,易造成水或土壤污染,通过食物链作用进入牲畜体内,进而进入人体内。五氯酚酸钠能抑制生物代谢过程中氧化磷酸化作用,长期摄入这类物质,可能会对人体的肝、肾及中枢神经系统造成损害。

  三、陵水光坡农贸市场—邓青壤(光坡镇光坡市场内)的生产日期/批号为2021-09-08的泥鳅,检验项目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陵水文罗球芳鱼摊(文罗镇农贸市场)销售的生产日期/批号为2021-09-14的泥鳅,检验项目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在水产品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水产品中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也可能是养殖户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产品上市销售时残留超标。长期食用恩诺沙星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恩诺沙星在人体中蓄积,进而对人体机能产生危害,还可能使人体产生耐药性菌株。

  五、陵水英州张秀梅蔬菜摊(英州镇农贸市场02区10号)销售的生产日期/批号为2021-09-15的韭菜,检验项目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腐霉利是一种低毒内吸性杀菌剂,具有保护和治疗双重作用,主要用于蔬菜及果树的灰霉病防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中均规定,腐霉利在韭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mg/kg。韭菜中腐霉利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单位对使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不了解违规使用或滥用农药。

  六、陵水椰林北斗百果园水果零售店(椰林镇文化路251号商铺)销售的生产日期/批号为2021-10-11的阳光玫瑰青提,检验项目霜霉威和霜霉威盐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霜霉威和霜霉威盐酸盐是一类高效、广谱、安全的氨基甲酸酯类杀菌剂,可有效防治多种作物的种子、幼苗、根、茎叶部卵菌纲引起的病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中规定,霜霉威和霜霉威盐酸盐在葡萄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2mg/kg。葡萄中霜霉威和霜霉威盐酸盐超标,可能是种植单位在种植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致使上市销售产品残留量超标。

  七、陵水英州陈学丽蔬菜摊(英州镇国税路38号)销售的生产日期/批号为2021-10-16的菠菜,检验项目阿维菌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阿维菌素是一种抗生素类杀虫、杀螨、杀线虫剂,具有广谱、高效、低残留等特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9)中规定,阿维菌素在菠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少量的阿维菌素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阿维菌素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八、陵水英州陈学丽蔬菜摊(英州镇国税路38号)销售的生产日期/批号为2021-10-16的芹菜,检验项目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毒死蜱是一种具有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的硫代磷酸酯类有机磷杀虫剂。少量的毒死蜱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毒死蜱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中规定,毒死蜱在芹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芹菜中毒死蜱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单位为了控制虫害而违规使用。

  据介绍,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采取措施依法予以查处,责令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清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责令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防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