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县再修计生奖励 新规定出新意 亮点多

25.08.2014  12:18

  陵水县自2010年全省率先出台《陵水黎族自治县对计划生育户实行奖励和优待的规定》以来,共向2365户计划生育户发放了7479585元奖扶金,取得了较好的导向激励效果,有力地促进了人口计生工作的健康发展,2011-2013年连续三年获得了全省人口计生工作先进单位的称号。

  近年来,陵水县按照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的要求,实现了经济总量的新突破,发展质量的新跃升,2014年上半年,该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44.98亿元,同比增长 5.3%,地方公共财政收入完成17.61亿元,同比增长18.6%。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陵水县委、县政府对计划生育家庭的惠民工作也给予了更大倾斜,县政府于2014年8月4日,重新修订出台了《陵水黎族自治县对计划生育户实行奖励和优待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新规定》亮点多,奖励金额大幅度提高,惠及面更广,收益人群更多,更突出以人为本,尤其是《新规定》还首次将驻军部队家属计划生育奖励和地中海贫血家庭救助优待纳入了补助范围。《新规定》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惠及面更广,受益人群增多

  一是《新规定》首次将驻军部队家属计划生育奖励和地中海贫血家庭救助优待纳入补助范围。

  《新规定》把陵水驻军部队家属计划生育户列入奖励优待范围,规定夫妻一方为中央、省、部队直属单位驻我县的机构单位人员的,另一方为我县户籍人员,奖励费发放为新标准的一半。体现了军民鱼水情。

  《新规定》还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家庭,子女患有地中海贫血疾病且正在治疗中的,每年补助8000元,补至该子女治疗康复为止。”作为新修订条款写进《新规定》,彰显了人文关怀。

  二是上学补助人群扩大到从幼儿园开始。另外,独生子女户和符合生育政策的农村二女户(含少数民族三女)且落实长效性节育措施的,其子女获专科批次录取也列入奖励范围。

  《新规定》把独生子女上小学至高中在校就读的补助范围,扩大到从幼儿园开始,一年发放两个学期(共10个月),城镇居民补助1500元,农村居民则补助2000元。

  把原先只有考上提前批专科的独生子女户和符合生育政策的农村二女户(含少数民族三女)且落实长效性节育措施的家庭,其子女才能够领取到政府的一次性奖励,扩大到只要考上专科(含高职)院校的,即可一次性领取政府奖励金3000元。

  二、对计划生育户的奖励金额大幅度提高。

  一是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新规定》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原先的每月领取120元,提高至200元,增幅达到66.7%。

  二是提高独生子女户和纯女户考取大学的奖励金。独生子女户和符合生育政策的农村二女户(含少数民族三女)且落实长效性节育措施的家庭,其子女考上本科院校以上的奖励费,由原来一次性奖励6000元提高至8000元,增幅达到33.3%

  三是对城镇居民的奖励金额大幅度提高。第十三条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城镇居民夫妻,自愿放弃生育指标且落实绝育手术措施的(妇女未满49周岁),根据情况不同,分出四个级别,奖励金额由10000元至30000元之间不等,奖励金与原规定相比,在原奖励金额的基础之上,还多了4000元至10000元,增长幅度在50%至87.5%之间。

  四是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年满60周岁以上)补助金“节节高”。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村夫妻、城镇无从业单位夫妻或一方无从业单位人员(其子女1980年后出生的)由原来统一每人每月补助300元,改为:现存活子女的,每人每月补助300元的;夫妻其中一方为残疾的(伤残鉴定三级以上),则每月补助400元;独生子女伤残(伤残鉴定三级以上)的,则每月补助500元;独生子女及父母均为伤残(伤残鉴定三级以上)的,则每月补助600元;独生子女死亡无子女家庭的,则每月补助700元。

  三、加大了计划生育纯女户奖励扶助的力度。

  《新规定》把计划生育纯女户作为奖励扶助的重点对象之一,对落实不同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对象,进行分类奖励。符合生育政策的农村纯二女、纯三女户家庭享受以下优惠:一是自觉落实上环措施的,每月补助100元,补至妇女满49岁为止。年满60周岁时,每人每月补助200元;二是在妇女满49岁前,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一次性补助15000元。年满60周岁时,每人每月补助300元。其子女上幼儿园(含学前班),小学至高中在校就读的,同农村独生子女户相同待遇,一年发放两个学期(共10个月)补助2000元。

  《新规定》还首次把符合生育政策、非农户口、落实绝育措施的纯女户列入奖励范围,其子女上幼儿园(含学前班),小学至高中在校就读的,同城镇独生子女户相同待遇,一年发放两个学期(共10个月)补助1500元。(陵水县人口计生委 冯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