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2宗排除妨害纠纷案件

23.11.2015  18:21

  近日,陵水县人民法院成功对2宗排除妨害纠纷案件进行了案外调解,化解了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2011年6月,陵水某公司与陵水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陵水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向该公司出让了位于陵水县光坡镇某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面积为68667平方米,该公司也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而林某周、林某昌在该争议地上种有青苗。因陵水某公司要对争议地进行开发动工,在光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的配合下,该公司多次与林某周、林某昌协商青苗补偿方案,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15年5月,陵水某公司向陵水法院起诉要求林某周、林某昌限期自行清除争议地上青苗附属物。案件审理过程中,陵水法院法官多次组织村委会、陵水某公司、林某周、林某昌到争议地勘探现场,了解争议地的具体使用情况及实际占用面积。双方当事人对赔偿标准及赔偿金额各执一词,争执不下。经多次调解未果后,陵水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林某周、林某昌停止对陵水某公司土地的侵权,并自行清理土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林某周、林某昌对一审判决不服,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了上诉。然而陵水某公司在上诉期间,却擅自对争议地进行清理,导致双方发生激烈的肢体冲突,造成双方的人员均有损伤。

  陵水县政法委在得知相关情况后,立即要求陵水法院与光坡镇人民政府配合,一起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案外调解,争取和平解决纠纷。陵水法院分管副院长纪明杰及时带领审监庭庭长陈锐和承办法官前往纠纷发生地进行案外调解。综合本案案情,法官耐心细致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既组织当事人当面商谈,又“背靠背”做当事人工作。经过多方努力,实事求是地做好双当事人工作后,林某昌、林某周认识到自己对赔偿金额的要求过高,表示愿意配合陵水某公司的清理工作,答应与该公司协商赔偿金额。而陵水某公司也愿意在政府的赔偿金额之外,增加赔偿金额,并对林某周、林某昌及其家人因在冲突中受伤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尽量使二人的损失减少。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陵水县光坡镇人民政府和陵水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林某周100.4万元作为青苗及地上附属物等的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林某昌51万元作为青苗及地上附属物等的补偿款,并于次日全部将补偿款交至林某周、林某昌手中,纠纷得以圆满解决。林某周、林某昌也及时向上级法院申请撤回了上诉。(余恒平、通讯员杨小莉、许钰)

编辑:王晓东